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强、吴勇
被告:陈冬
关联主体: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
(二)案件背景
2018 年初,周强、吴勇经人介绍结识陈冬。陈冬称甲公司拥有昌平区某工业区拆除项目,可按 18 元 /㎡价格转包,总价 80 万元。周强、吴勇实地查看后,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21 日向陈冬转账 30 万元、50 万元。此后项目未能交付,二人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周强、吴勇要求陈冬返还 80 万元合同款及资金占用利息。陈冬辩称:一是诉讼时效已过;二是与周强为合伙关系,款项系项目保证金;三是吴勇非适格原告;四是实际收款方为甲公司法人,应由其退款。法院组织双方对转账记录、保证金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质证。
争议焦点
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原告主张:持续催款且 2022 年起诉,未超时效。
被告主张:自 2018 年转账至 2023 年起诉已超期,丧失胜诉权。
双方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买卖合同关系,陈冬应交付拆除项目。
被告主张:合伙合同关系,款项用于支付项目保证金。
吴勇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主张:通过他人转账支付 50 万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被告主张:不认识吴勇,其无权主张权利。
款项应由谁返还?
原告主张:陈冬收款未履约,应承担返还责任。
被告主张:款项已转交甲公司,应由实际收款人退款。
案件分析
(一)诉讼时效未届满
原告提交 2020 年短信催款记录及 2022 年起诉材料,证明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故起诉未超期。
(二)法律关系实为建设工程转包
双方既非买卖合同关系(陈冬无项目所有权),也非合伙关系(缺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特征)。根据款项流向及项目承接模式,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因原告无施工资质,转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三)原告主体资格成立
吴勇虽未直接转账,但通过他人支付款项且与周强共同主张权利,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
(四)款项返还责任认定
合同无效后,陈冬作为收款人应返还 80 万元。原告明知无资质仍承接工程存在过错,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陈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周强 30 万元;
陈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吴勇 50 万元;
驳回周强、吴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工程承接需审查资质:发包方应核实承包方施工资质,承包方避免无资质承接工程,否则合同无效将面临损失。
合同性质明确约定:交易中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法律关系,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及时主张合法维权:债权人应留存催款证据,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债务人不得滥用时效抗辩逃避责任。
谨慎处理款项往来:涉及大额资金,应明确款项性质、收款主体及违约责任,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