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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卖方履行合同,买方需要准备哪些关键证据?房产买卖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5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梅

被告:赵刚

(二)案件背景

2017 年 2 月,陈梅与赵刚就一号房屋(赵刚名下宅基地自建房)达成买卖意向,约定总房款 41 万元。2 月 23 日,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明确房屋售价、付款时间等条款,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合同签订后,陈梅通过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房款,赵刚出具 41 万元收条。陈梅原系房屋所在村村民,婚后迁出户口,购房后经村委会同意将户口迁回,并对房屋进行翻建。赵刚以陈梅尚有 2 万元未支付为由,拒绝确认房屋归陈梅所有,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诉讼过程

陈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赵刚承担诉讼费。赵刚辩称陈梅仅支付 39 万元,尚有 2 万元未付,不同意陈梅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合同、收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陈梅与赵刚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合同履行情况:陈梅是否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41 万元购房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房屋所有权归属: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陈梅还是赵刚 。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判定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陈梅与赵刚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陈梅和赵刚均为涉案房屋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履行认定

陈梅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取款证明及赵刚出具的 41 万元收条,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已履行支付全部房款的义务。赵刚虽主张仅收到 39 万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其主张不被法院采纳。此外,赵刚已交付房屋,陈梅对房屋进行翻建并入住,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

(三)所有权归属确定

陈梅在离婚后购买并出资翻建一号房屋,其子女均明确表示认可房屋归陈梅所有。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及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陈梅所有 。同时,法院明确指出,该所有权确认不涉及房屋四至界定及是否符合行政建筑要求。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归原告陈梅所有。

五、案件启示

合同签订规范性:农村房屋买卖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款、交付时间、户口迁移等关键条款,并保留相关凭证,如收条、转账记录等,避免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

身份与合同效力: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需确保交易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购房者应谨慎核实交易对象身份。

证据留存重要性:诉讼中证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如本案中陈梅凭借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

权属界定范围: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判决仅针对权属归属,不涉及房屋规划、建设合规性等问题,当事人在处理房屋事务时需注意不同行政与司法程序的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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