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借条存在瑕疵,儿子起诉父亲还钱怎样增加胜诉把握?房产买卖律师说明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2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明远

被告:杨卫国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杨明远诉请:

判令杨卫国偿还欠款 855410.09 元;

判令杨卫国支付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期间利息 376380.44 元(以 855410.09 元为基数,按 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布的五年期 LPR 四倍即 4.85%×4 计算);

判令杨卫国以 855410.09 元为基数,按 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布的五年期 LPR 四倍,支付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杨卫国承担。

事实理由:杨卫国与杨明远系父子关系。2017 年 1 月 18 日,杨卫国因购买一号房屋向杨明远借款 708789 元,并承诺百年后房屋归杨明远继承。此后,杨明远又替杨卫国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契税款等费用 146621.09 元。2019 年 9 月 1 日,房屋装修完成后,杨卫国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金额 855410.09 元,约定利息按五年定期存款利率四倍计算,故杨明远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杨卫国辩称:

不认可杨明远的诉讼请求,双方系父子关系,杨明远由自己抚养长大,自己曾用拆迁款为杨明远建设宅院,该宅院现登记在杨明远名下;

购买一号房屋时,杨明远仅垫付约 30 万元,且家庭财产属于共同支配,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借条签署时自己眼睛看不见,是在杨明远要求下随意签署,不认可借条真实性。

(四)法院认定事实

2017 年 1 月 19 日,杨明远向甲公司转账 708789 元;2019 年 1 月 20 日,再次转账 12762 元、20111.95 元;

甲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2019 年 1 月 20 日出具购房发票及收款收据,证实杨卫国购房相关费用;2021 年 1 月 4 日,税收完税证明载明房屋买卖契税 6509.14 元,2021 年 1 月 13 日,杨卫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杨明远提交的借条由其书写,杨卫国签名并确认借款数额,落款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 日;杨卫国主张借条形成于 2023 年,但未提供证据;

杨明远提交的房屋遗嘱未签名,但有杨卫国宣读遗嘱的视频;

2017 年 5 月 16 日,杨卫国账户现金支取 124500 元,其主张该款项给付杨明远用于支付购房款,杨明远不予认可;

2023 年 2 月 9 日,杨明远提起诉讼,起诉时 LPR 为 3.65%。

二、争议焦点

杨明远与杨卫国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家庭财产共同支配?

借条是否真实有效,能否作为认定借款的依据?

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和计算?

三、案件分析

(一)借贷关系认定

杨卫国向杨明远出具借条,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成立。杨卫国主张家庭财产共有,但无证据证明购房款系其先给付杨明远后由杨明远支付,也无法律规定或约定支持其主张,故该抗辩不成立。

(二)借条效力认定

杨卫国虽辩称借条形成时间有误且自己不知情,但结合遗嘱、视频等证据,其始终认可负债及以房抵债的意愿,借条内容符合其真实意思。杨卫国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借条载明的时间,且其称眼睛看不见与事实不符,故借条真实有效。

(三)借款金额认定

杨明远主张的购房款 708789 元,有转账记录、发票及借条佐证,予以认定;税款中,20111.95 元有收据与转账记录对应,予以支持,6509.14 元存在重复计算可能,不予支持;房屋装修款等 120000 元无证据证明,且杨卫国主张曾支付现金,故该部分不予认定。此外,12762 元无票据及相关记载,不予处理。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为 728900.95 元。

(四)借款利息认定

双方约定利息标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年利率 4.25%×4=17%)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 四倍(年利率 14.6%)计算。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

杨卫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杨明远借款 728900.95 元;

杨卫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杨明远利息(以 728900.9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17% 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 14.6% 计算);

驳回杨明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确财产性质:家庭成员间资金往来应明确约定性质,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固定借贷合意,避免因亲情关系模糊财产边界引发纠纷。

规范借条书写:借条应包含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确保借条真实有效。

保留证据意识:出借人需留存转账记录、收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交付及借贷关系存在;借款人对主张的还款或其他情况也应提供证据。

合理约定利息:借款利息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注意不同时期利率计算标准的变化。

慎用家庭财产:处理家庭财产时,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尊重各方财产权益,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明确财产归属与使用规则。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