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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向阳
被告:赵海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向阳诉请:
判令赵海偿还借款本金 70 万元及利息(自 2022 年 12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判令赵海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2022 年 12 月 18 日,林向阳与赵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海将顺义区一号房屋以 110 万元售予林向阳,林向阳支付首付款 70 万元。后经顺义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赵海在该案庭审中自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已支付首月利息。现赵海拒不偿还 70 万元借款,林向阳诉至法院维权。
(三)被告答辩
赵海辩称:不认识林向阳,未直接向其借款。借款时被扣除砍头息 2.3 万元及服务费 4 万元,实际到手 63.7 万元,款项系从中介王强处获得。当时签署多份空白合同(含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仅按王强指示签字,不清楚为何由林向阳起诉。借款时约定每月付息 2.3 万元,已将首月利息及服务费转至王强指定的李芳账户。
(四)法院认定事实
2022 年 12 月 18 日,赵海与林向阳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以 110 万元交易一号房屋,林向阳当日转账 70 万元首付款,赵海出具购房定金及首付款收据;
之前判决已确认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赵海提交的录音显示,2022 年 12 月 18 日其与王强、孙莉协商借款事宜,约定月息 2.3 万元、服务费 4 万元,并按指示向李芳账户转账 6.3 万元;
林向阳称王强为房屋中介,收取 2 万元中介费,借款当日收到王强转交的首月利息 2 万元,借款初始约定月息 3 分,逾期则履行房屋买卖。
二、争议焦点
林向阳与赵海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
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件分析
(一)借贷关系认定
生效判决已否定房屋买卖关系,且林向阳转账、赵海使用资金并付息的事实明确。赵海虽否认林向阳为出借人,但未能指明其他出借方,结合协议、收据及转账记录,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本金数额确定
依据相关法律,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从本金中减除。林向阳认可借款当日收到 2 万元利息,该部分应扣减,故借款本金认定为 68 万元。赵海主张的其余 6.3 万元支出,因无证据证明与林向阳相关,本案不予处理。
(三)利息计算合法性
林向阳主张按年利率 15.4% 计息,未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且未超出赵海自认的月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判决:
赵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林向阳借款本金 68 万元及利息(以 68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林向阳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规范合同签署:借贷双方应避免签署空白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核心条款,留存完整合同文本。
资金交付留痕:出借与还款过程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进行,避免现金交易,保留支付凭证。
警惕 “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属违规行为,借款人应拒绝此类要求,出借人不得以此方式变相提高利率。
中介行为审查:涉及中介参与的借贷,需核实其资质与操作合规性,避免陷入复杂纠纷。
证据意识强化:诉讼中证据是关键,当事人需妥善保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还款明细等,确保主张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