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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居住权合法,怎样反击原告的物权妨害指控?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2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远

被告:

陈昊(林远表弟,被拆迁安置人之一)

陈建华(陈昊父亲)

吴敏(陈昊母亲)

关联关系:林远与陈昊系表兄弟关系;陈建华、吴敏为陈昊父母;林远母亲与陈建华系兄妹关系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远诉请:

判令陈昊、陈建华、吴敏腾退一号房屋并交还林远;

判令三被告按每月 3800 元标准,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林远通过购买取得一号房屋产权,并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三被告长期强占房屋拒不腾退,导致林远只能租房居住。林远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三)被告答辩

三被告辩称:

陈昊作为拆迁安置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合法用益物权。一号房屋源于 2010 年拆迁安置,陈昊户籍及实际居住均在被拆迁房屋,拆迁档案明确其安置权益,且购房款来源于安置补偿款,陈昊为共同申请人之一;

陈昊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合法,不构成对林远物权的妨害。陈昊基于拆迁安置获得居住权,其父母陈建华、吴敏居住是基于陈昊授权,林远无权要求腾退;

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陈昊对房屋享有安置利益,林远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林远母亲与陈建华系兄妹;陈建华与吴敏为夫妻,育有陈昊 。

房屋来源:2000 年,林远外公陈鹏承租 XX 公房;2010 年,该公房拆迁,拆迁补偿款 902581.6 元,在册人口包括陈鹏、其妻李娟、女儿陈惠、外孙林远、孙子陈昊 。

安置房分配:拆迁后,陈鹏家庭获批购买两套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由陈鹏以 560757 元购得,2013 年 8 月 7 日陈鹏取得房权证书 。

产权变更:2018 年 4 月 12 日,陈鹏以 1 元价格将一号房屋售予林远,林远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 。

相关诉讼:2023 年,陈昊起诉确认陈鹏与林远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定陈昊对一号房屋享有安置利益但无所有权 。

居住争议:一号房屋交付后,陈建华、吴敏长期居住,陈昊周末居住;林远主张二人系借住,陈昊方称房屋本应归其所有 。

二、争议焦点

陈昊、陈建华、吴敏对一号房屋的居住是否构成对林远物权的妨害?

林远能否基于房屋所有权,要求三被告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三、案件分析

(一)物权与安置权益的冲突

林远虽通过合法转让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但生效判决已确认陈昊享有安置利益。根据拆迁档案,陈昊作为被拆迁房屋在册人口及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其权益具有法定性 。在此情况下,林远行使所有权需受到陈昊安置权益的限制,直接要求腾退缺乏法律依据。

(二)居住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陈建华、吴敏居住房屋始于原产权人陈鹏许可,后续居住系基于陈昊对自身安置权益的处分。因陈昊对房屋的居住权未被否定,其父母的居住行为亦具有合法性,林远无权要求其搬离 。

(三)证据关联性与证明力

林远主张陈建华、吴敏曾承诺放弃房屋权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提交的出资记录仅能证明为他处购房出资,无法证明与一号房屋权利放弃存在关联,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

(四)占有使用费的主张基础

因林远要求腾退房屋的诉求不成立,其主张占有使用费失去前提条件。三被告居住行为合法,未侵害林远权益,故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林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产权交易需关注权利负担:购买房屋时,除审查产权证书外,应全面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权益(如拆迁安置、居住权等),避免因权利冲突引发纠纷 。

拆迁安置权益的保护:被拆迁人应妥善留存安置协议、档案等材料,明确自身权益范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拆迁安置形成的用益物权持保护态度 。

证据收集的关联性: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与主张事实直接关联,仅证明部分事实(如资金往来)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需构建完整证据链 。

物权行使的限制:所有权并非绝对权利,当存在其他合法权益时,权利人行使物权需受限制,应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平衡各方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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