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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强、张晓琳(夫妻)被告:陈宇、赵雅婷(夫妻)第三人:甲公司(居间方)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王志强、张晓琳诉请:
确认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解除;
陈宇、赵雅婷支付违约金 948,000 元(总房款 599 万元的 20%)。
事实理由:2023 年 9 月 2 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陈宇、赵雅婷以 599 万元购买王志强、张晓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并支付定金 25 万元。合同约定原告需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解押,被告在解押后 3 个工作日支付首付款。但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通过中介表示拒绝购房,经多次沟通仍坚持解约。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送达《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通知》,主张被告因房价下跌恶意违约,应按合同支付 20% 违约金。
(三)被告答辩
陈宇、赵雅婷辩称:
认可合同已解除,但主张解除时间应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通过中介正式提出解约);
因家庭变故(父亲去世、需赡养母亲、医疗支出增加、工作变动)无法履行合同,主观无恶意;
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且小区房价在解约期间未下跌反而上涨,原告无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愿以 25 万元定金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的首付款支付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
(四)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23 年 9 月 2 日,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总房款 599 万元,被告支付定金 25 万元;原告需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解押,被告在过户前 3 个工作日支付首付款。
解约过程:2023 年 12 月 22 日,被告通过中介提出解约;2024 年 1 月 15 日,原告送达书面解除通知。
房价波动:案涉小区一居室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挂牌均价未明显下跌,甚至高于签约时水平。
违约金条款:合同约定根本违约时,被告需支付总房款 20% 的违约金,但未明确实际损失计算方式。
二、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时间:应以原告书面通知送达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为准,还是被告首次提出解约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
违约金合理性: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调整为以定金罚则处理?
可得利益损失:原告主张的房价下跌导致的损失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属于守约方。被告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送达书面解除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故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4 年 1 月 15 日。
(二)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
实际损失与违约金对比: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如房价下跌、资金占用成本等)。
被告提供的房价数据显示,案涉小区房价在解约期间未下跌,甚至略有上涨,原告无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司法实践,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 30% 可认定为过高。本案中,20% 违约金缺乏实际损失支撑,且被告已支付 25 万元定金,足以弥补可能的损失。
定金罚则的适用:
被告已支付 25 万元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被告自愿以定金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可同时适用,法院应选择更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定金罚则已能平衡双方利益,无需再支持 20% 违约金。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房价下跌导致损失,但未提供具体证据(如评估报告、实际转售差价)。被告提供的市场数据显示房价未下跌,故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判决:
确认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解除;
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已支付的 25 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五、案件启示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守约方应通过书面通知行使解除权,确保程序合法;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合理性约定:
合同双方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比例,避免过高条款因缺乏实际损失支撑而被法院调整。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如资金占用利息、转售差价等),以增强违约金条款的可执行性。
定金罚则的优先性: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可同时主张,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本案中定金已覆盖损失,无需再主张违约金)。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主张损失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市场数据、评估报告),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家庭变故与合同履行:
家庭变故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违约方仍需承担责任。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特殊情形下的解约条款,或通过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
通过本案可见,法院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注重平衡合同严守原则与公平原则,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并严格审查实际损失的证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明确约定条款,以减少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