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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玉兰
被告一:李天明
被告二:李芳
关联人:周玉兰之夫李明(已故),李天明之妻王娟,李天明与王娟之女李悦
案件背景:李明去世后,其与周玉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继承问题引发纠纷,周玉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部分房屋并给予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李天明、李芳则有不同继承诉求。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玉兰诉请:
判决一号房屋中的二分之一由自己继承、归自己所有,关于李天明、李芳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同意按照 160 万元支付李天明、李芳各六分之一折价款;
判令李天明、李芳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周玉兰与李明育有子女李芳、李天明。一号房屋系李明单位分配公房,房改时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3 年 1 月 10 日李明因病去世。周玉兰发现,2019 年 12 月 27 日李明与孙女李悦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 50 万元价格出售过户给李悦,后李悦又将房屋赠与母亲王娟。经法院判决,李明与李悦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悦与王娟的赠与合同均无效。一号房屋中有一半属于周玉兰,另一半属于李明的遗产,应由各方依法继承,因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李天明辩称:要求继承父亲李明名下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不同意母亲周玉兰折价补偿。
李芳辩称:放弃自己应继承的父亲遗产(即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同意该份额只归母亲周玉兰继承所有。
(四)法院认定事实
人物关系与房屋权属:周玉兰与李明系夫妻,育有李芳、李天明。李天明与王娟系夫妻,育有李悦。一号房屋为周玉兰与李明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处置纠纷:2019 年 12 月 27 日,李明与李悦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李悦,李悦又将房屋赠与王娟。周玉兰起诉后,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及赠与合同无效,二审维持原判,现房屋登记在王娟名下 。
继承纠纷产生:2023 年 1 月 10 日李明去世,周玉兰起诉要求继承房屋并给予折价款,李芳放弃继承,李天明坚持要求继承房屋份额 。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中属于李明遗产的部分应如何分配?
周玉兰是否有权要求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获得李天明、李芳的继承份额?
三、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分配原则
一号房屋为周玉兰与李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去世后,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李明的遗产。因李明生前未留遗嘱、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周玉兰、李天明、李芳,三人对遗产部分应均等继承,即每人可继承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份额。李芳明确放弃继承,其份额由周玉兰继承,因此,属于李明遗产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中,周玉兰可继承三分之二,李天明继承三分之一。
(二)折价补偿请求合理性
周玉兰主张给予李天明折价款以获得其继承份额,但李天明坚持要求继承房屋份额,不同意折价补偿。从法律角度,继承人有权自主选择继承方式,在李天明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应保留其房屋继承份额,故周玉兰的折价补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号房屋中属于周玉兰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周玉兰所有;
一号房屋中属于李明遗产部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中三分之二(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二份额)由周玉兰继承,属于李明遗产部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中三分之一(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份额)由李天明继承;
驳回周玉兰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提前规划财产继承:为避免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建议被继承人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方式和继承人范围,可选择公证遗嘱增强法律效力。
尊重继承人意愿:在财产继承过程中,应尊重继承人对继承方式的自主选择,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接受折价补偿等方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关注财产处置合法性: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时,应确保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否则可能导致相关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及时处理继承事务: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若无法达成一致,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减少矛盾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