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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与案件背景
周明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文涛、孙志勇腾退返还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a号(以下简称 “a号房屋”)。2009 年 9 月 10 日,周明远以自己、前妻林芳及儿子周阳(已于 2011 年 10 月 11 日死亡注销户口)3 人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2013 年 8 月,周明远接到选房通知,随后与乙公司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于 2016 年 7 月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17 年 10 月 24 日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赵文涛与孙志勇原系夫妻,现已离婚。2016 年 8 月 30 日,周明远与赵文涛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此后房屋一直由赵文涛、孙志勇一方占有使用。此前,林芳曾起诉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并获法院支持,但二人仍未返还房屋,周明远遂再次起诉。
(二)关键事实
房屋申请与购买:2009 年,周明远家庭获批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2013 年 8 月 16 日,周明远与乙公司确定 a号房屋作为选房结果。2016 年 7 月,周明远完成购房合同签订,2017 年 10 月 24 日,该房屋登记在周明远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
房屋交易协议:2016 年 7 月 28 日,周明远向赵文涛出具借条,借款 70 万元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约定以房屋和房本抵押。2016 年 8 月 30 日 - 9 月 3 日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协议书》《代理购买经适房协议》及《代理购买补充协议》。其中,《协议书》约定周明远将房屋无偿转让给赵文涛购买;后续协议则详细规定了购房费用承担、居住期间权利义务,以及不同情形下房屋产权的处置方式 。
协议效力认定:2018 年,林芳起诉周明远、赵文涛,要求确认 2016 年 8 月 30 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协议将经济适用房违规转让,违反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
房屋占有现状:目前 a号房屋由赵文涛儿子一家居住,孙志勇表示自己仅为介绍人,不参与居住,房屋腾退事宜由赵文涛决定。
(三)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
周明远称自己身患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只能卧床,a号经济适用房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却被他人长期占有,导致自己居无定所,现请求法院判令赵文涛、孙志勇腾退返还房屋。
赵文涛辩称,周明远因无力购房,由自己出资代买,双方实际是借贷关系,以房屋抵押并约定居住五年。如今五年期满,周明远未还款,应按协议要么还钱腾房,要么办理过户。
孙志勇表示自己仅是介绍人,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房屋腾退由赵文涛做主。
二、争议焦点
赵文涛、孙志勇占有 a号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周明远认为转让协议无效后,二人无权继续占有;赵文涛主张基于借贷抵押关系有权占有,孙志勇则强调自己非实际占有人。
周明远要求腾退房屋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需判断周明远作为房屋产权登记人,在协议无效且对方无合法占有依据的情况下,其腾退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房屋返还纠纷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应适用民法典规定处理。
(二)赵文涛、孙志勇占有房屋的合法性分析
生效判决已明确周明远与赵文涛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该协议涉及经济适用房违规转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赵文涛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便该关系成立,但其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仅持有房本原件,不符合法定抵押权设立要件,不能以此对抗周明远的物权请求权。此外,孙志勇并非相关法律关系相对方,也未实际占有房屋,无需承担腾退责任。因此,赵文涛、孙志勇一方占有房屋缺乏合法依据。
(三)周明远诉求的合理性分析
周明远作为 a号房屋的产权登记人,在协议无效且对方无合法占有依据的情况下,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腾退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房屋属于周明远与前妻林芳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林芳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本案中未查明其他继承人),不影响周明远基于物权主张腾退房屋的权利。若后续出现林芳继承人主张权利的情况,相关争议可另行解决。
四、裁判结果
赵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周明远腾退并返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a号房屋;
驳回周明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严守政策法规: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政策性住房,有着严格的准入、使用和交易规定。当事人切勿通过私下协议违规处置,否则不仅协议无效,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规范交易流程:涉及房屋抵押等借贷行为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确保权利合法有效。口头约定或不规范的书面协议,难以保障自身权益,极易引发纠纷。
维护物权权益:房屋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产权人应积极维护自身物权。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同时,要注意可能存在的共有权人等情况,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