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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明华与王秀兰于 1954 年 4 月 13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王秀兰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二)房产购置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二人购置了三套房屋:1993 年 3 月,李明华以标准价向甲公司购买一号房屋,1994 年 8 月取得房产证,1997 年 12 月申请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1999 年 2 月 10 日,王秀兰与乙公司签订契约购买二号房屋,后取得所有权证;1998 年 10 月 28 日,李明华与丙公司签订契约购买三号房屋,随后取得房产证。
(三)争议相关情况
李俊杰主张三号房屋系单位分配给自己的,提交丙公司职工家属宿舍分配通知单(记载其姓名、迁入时间及分配住址为三号房屋)。李明华认可通知单真实性,但称是自己为解决李俊杰结婚用房向单位申请,后房改时自己签订契约并取得房产证。经李俊杰申请,法院向丙公司调取材料,显示购房契约由李明华签订,购房款及手续费也由李明华交纳。李柏宇称李明华夫妇曾答应将一号房屋给自己,为此提交别墅购房合同书,但李明华认为与本案无关。
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还主张王秀兰生前留有口头遗嘱,李松涛称 2013 年王秀兰出院当天在家中表示与李明华共同立遗嘱,将三号房屋给李俊杰,一号房屋给李柏宇 ,但未见过遗嘱;李柏宇称王秀兰曾写遗嘱被李明华撕毁,但均未提交证据。李明华对此不予认可。
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主张王秀兰和李明华名下有其他财产要求分割,提交了相关银行单据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李明华认可银行单据真实性,称支取款项用于日常开销及住院治疗,对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房屋归属争议
李明华主张涉案三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秀兰享有的 50% 份额;李俊杰主张三号房屋归自己所有,李柏宇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二)口头遗嘱效力争议
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主张王秀兰留有口头遗嘱,李明华不予认可。
三、裁判结果
(一)二号房屋由李明华、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按份继承,李明华享有 60% 份额,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各享有 10% 份额。
(二)三号房屋由李明华、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按份继承,李明华享有 60% 份额,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各享有 10% 份额。
(三)一号房屋由李明华、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按份继承,李明华享有 60% 份额,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各享有 10% 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口头遗嘱方面
李俊杰、李松涛、李柏宇、李梅主张王秀兰留有口头遗嘱,但未提交证据。根据李松涛陈述,王秀兰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并非在危急情况下,且无见证人在场,不符合口头遗嘱形式要件,故法院不予采信,王秀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房屋归属方面
李俊杰主张三号房屋归自己所有,但购房契约由李明华签订,款项也由李明华交纳,其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李柏宇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未提交证据,且该房屋系李明华从单位购买并使用了李明华与王秀兰的工龄优惠,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三套房屋均为李明华与王秀兰夫妻共同财产,王秀兰享有的 50% 份额由李明华及子女均等继承,李明华主张享有三套房屋各 60% 份额的诉求合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本案中,围绕房屋产权归属,收集了购房契约、交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了房屋购买主体及出资情况,有力反驳了其他当事人的不当主张。对于口头遗嘱不存在的情况,因对方无法提供证据,我方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占据主动。
(二)法律适用准确
准确运用当时的继承法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以及遗嘱形式要件等法律条文,在法庭辩论及文书撰写中精准引用,让法官清晰了解案件法律依据,为胜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