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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继承纠纷: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后能否反悔?北京律师教你留存关键证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苏悦、苏雅与被告苏轩是被继承人林悦与苏峰的子女。苏峰于 1995 年 10 月 31 日去世,林悦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去世,且林悦与苏峰的父母均早于他们离世,两人去世时均未立遗嘱。

(二)案件背景

2000 年 6 月 11 日,甲公司与林悦、苏悦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林悦获补偿款 612439.23 元。2000 年 6 月 13 日,甲公司又与苏轩签订类似协议,苏轩获补偿款 450139.7 元。2002 年 7 月 1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林悦名下,现由苏轩居住。林悦去世后,遗留一号房屋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因遗产继承问题,苏悦、苏雅与苏轩产生纠纷,苏悦、苏雅遂诉至法院。

(三)证据提交

原告苏悦、苏雅:提交林悦银行定期储蓄存单,证明林悦有存款 34 万元应分割;提交苏轩与苏雅的通话记录、苏轩女儿与苏悦、苏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苏轩对《遗产分配协议书》反悔。

被告苏轩:提交《遗产分配协议书》,证明三人已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为履行协议已采取行动;主张林悦去世时存款余额仅 432.2 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苏悦、苏雅诉求

依法判令登记在林悦名下的一号房屋由苏悦、苏雅、苏轩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并依法予以分割。

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林悦名下存款、死亡抚恤金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要求分割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 129800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苏轩承担。

(二)被告苏轩诉求

依据《遗产分配协议书》,判令林悦名下的一号房屋归苏轩继承所有,苏悦、苏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苏轩名下,苏轩向苏悦支付补偿款 130 万元,向苏雅支付补偿款 120 万元。

主张林悦去世时名下存款仅 432.20 元,存单到期后林悦的处置与本案无关。

要求三名继承人分担林悦生前欠缴的物业费、供暖费共计 12472 元。

(三)争议核心

《遗产分配协议书》是否有效且应继续履行。

林悦名下存款应如何认定和分割。

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供暖费的主张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林悦名下一号房屋归苏轩继承,苏悦、苏雅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苏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苏轩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百八十日内向苏悦支付房屋折价款 130 万元,向苏雅支付房屋折价款 120 万元。

苏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悦、苏雅各支付 10 万元。

驳回苏悦、苏雅、苏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及继承方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登记在林悦名下,购置于苏峰去世后,应属林悦个人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由于林悦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林悦的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三名子女苏悦、苏雅、苏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遗产分配协议书》效力分析

2022 年 7 月 21 日,苏轩、苏悦、苏雅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书》系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苏悦、苏雅主张苏轩对协议反悔,但从证据来看,苏轩虽有协商减免存款部分及延长付款时间的行为,但并未明确表示解除协议,且其通过出售自有房屋等行为积极为履行协议做准备。而协议约定苏悦、苏雅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苏轩再支付补偿款,在苏悦、苏雅未履行配合义务的情况下,苏轩未支付补偿款并不构成违约。因此,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对遗产进行分割。

(三)存款及其他费用认定

存款认定

苏悦、苏雅提交的定期储蓄存单到期日均在林悦生前,林悦对到期存款有自行处置权利,苏轩主张林悦去世时存款余额仅 432.2 元,在苏悦、苏雅无其他证据证明林悦去世时仍有 34 万元存款的情况下,法院对苏悦、苏雅要求分割 34 万元存款的诉求未予支持。

房屋占有使用费

苏悦、苏雅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号房屋作为遗产在未分割前,苏轩居住使用并非非法占有,故法院未予支持该诉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对于主张协议有效的一方

注重协议签订细节

在签订《遗产分配协议书》时,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对遗产范围、分配方式、履行时间及顺序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如本案中对房屋继承、补偿款支付时间及条件等都有明确规定,为后续主张权利提供坚实依据。

留存履行协议证据

从签订协议后,积极为履行协议做准备,并留存相关证据。本案中被告苏轩通过出售自有房屋筹集款项,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履行协议的诚意和实际行动,在面对原告质疑时能够有力反驳。

准确解读法律关系

清晰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在原告提出不合理诉求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准确指出其诉求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关联性问题。如在原告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时,明确指出房屋在遗产未分割前的居住使用不构成侵权,从法律关系本质上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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