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李淑兰。被告为张宇、张萱。李淑兰与张志强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张宇、张萱。张宇与案外人王琳系夫妻,育有一女张瑶 。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原系李淑兰与张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初由张志强单位分配公房,后在房改时购买。2019 年 12 月 27 日,张志强与孙女张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 50 万元价格出售过户给张瑶,之后张瑶又将房屋赠与母亲王琳。
(三)案件进程
李淑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一号房屋中属于张志强遗产的二分之一由自己继承、归自己所有,对于张宇、张萱所享有的继承份额,李淑兰同意按照 160 万元支付二人各六分之一折价款,并要求张宇、张萱承担诉讼费用。李淑兰称张志强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因病去世,2023 年 9 月自己前往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时发现房屋被处置,遂诉至法院。此前,经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张志强与张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瑶与王琳赠与合同无效,后张瑶等不服判决上诉,三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宇辩称要求继承父亲张志强名下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不同意李淑兰折价补偿。张萱辩称自己可以继承的属于父亲遗产即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不要求继承,同意只归李淑兰继承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家庭人员关系、房屋权属变更及相关判决等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决一号房屋中属于张志强遗产的二分之一由自己继承、归自己所有。
按照 160 万元支付张宇、张萱各六分之一折价款。
张宇、张萱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诉求
张宇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不同意折价补偿。
张萱放弃自己应继承份额,同意归李淑兰继承。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中属于张志强遗产部分的继承方式,是按原告主张由原告继承并支付折价款,还是按被告张宇主张保留其房屋份额。
张萱放弃继承份额的归属确定。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中属于李淑兰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归李淑兰所有。
一号房屋中属于张志强遗产部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中三分之二(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二份额)由李淑兰继承,属于张志强遗产部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中三分之一(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份额)由张宇继承。
驳回李淑兰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为李淑兰与张志强夫妻共同财产,张志强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此前法院已判决张志强与张瑶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张瑶与王琳的赠与合同无效,恢复房屋原有权属状态。
继承方式确定:因张志强生前未留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淑兰、张宇、张萱均等继承遗产份额。张萱放弃继承份额,同意归李淑兰,法院尊重其意愿。张宇坚持继承房屋份额,不同意李淑兰折价补偿,法院考虑到继承人意愿,保留张宇的房屋继承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权属及相关证据
房屋权属证据收集:收集一号房屋的原始购买凭证、房改相关文件,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整理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及赠与合同无效的判决书,确定房屋权属回归原始状态,为遗产继承分割提供基础证据。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明确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
(二)应对被告质疑
继承方式质疑应对:面对张宇对继承方式的不同意见,依据法律规定,阐述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有权选择继承方式,尊重张宇保留房屋份额的诉求,同时向法院说明李淑兰支付折价款方案的合理性,争取法院平衡双方利益。
份额放弃与归属质疑应对:针对张萱放弃继承份额的情况,提供张萱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或庭审陈述记录,证明其真实意愿,确保该份额顺利归李淑兰继承。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房屋权属、家庭关系、继承人意愿等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遗产继承份额和方式,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房屋交易、家庭情况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沟通记录、张志强医疗费用支出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