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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深度解析:子女间分家协议分配拆迁安置利益,反悔诉求为何不被法院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悦、陈悠。被告为陈宁、陈萱。被继承人陈诚与赵芳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本案原被告。赵芳于 2005 年 1 月去世,陈诚于 2022 年 12 月去世。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村,宅基地登记在陈诚名下。2002 年 5 月 27 日,陈悦、陈悠、陈宁签订《房产分配及老人抚(赡)养分家清单》,对一号房屋归属及拆迁利益等作出约定。2019 年,A 村拆迁,陈诚作为一号房屋被腾退人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

(三)案件进程

陈悦、陈悠向法院起诉,请求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陈诚、赵芳名下一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 4821482 元。二人称因各方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陈宁、陈萱辩称不同意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称分家单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拆迁利益已分割完毕。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相关事实。陈悦、陈悠认可分家单上自己的签字,但称陈诚未签字,赵芳不识字,不认可分家单效力。陈萱表示签分家单时自己不在场,父母事后告知的内容与分家单一致。陈宁称亲戚陈六及本村村民委员张某某、王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分家单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章。2019 年 1 月 6 日,乙公司(腾退人)与陈诚(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确定补偿金额。陈诚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转款记录,陈宁称部分转款是陈诚赠与自己,部分取款用于丧葬。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一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 4821482 元。

(二)被告诉求

不同意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认为分家单有效且拆迁利益已分割完毕。

(三)焦点总结

《房产分配及老人抚(赡)养分家清单》的效力问题。

三、裁判结果

驳回陈悦、陈悠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分家单效力认定:从农村风俗习惯和法律性质看,分家单是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分家单签署背景无串通损害父母利益之嫌,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并盖章,陈萱陈述父母告知分家单内容,且后续家庭成员按分家单履行,被继承人在世时未提异议,故认定分家单成立且有效。

遗产范围认定 - 拆迁补偿款:根据拆迁政策,房屋重置成新价、无违章奖励、未超占宅基地奖励与房屋建设相关。按分家单约定,这部分补偿款中,被继承人陈诚、赵芳应享有部分,经夫妻析产和法定继承后,陈悦、陈悠此前已获得超过其应得份额的转款,陈诚已完成给付义务。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分家单及相关证据

分家单证据收集:妥善保存《房产分配及老人抚(赡)养分家清单》原件,包括证明人签字、村委会盖章等关键部分,这是证明分家约定的核心证据。

证人证言收集:找到分家单证明人张某某、王某某及亲戚陈六,获取他们关于分家单签署过程的证人证言,进一步佐证分家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履行情况证据收集:收集家庭成员按分家单履行居住、赡养等义务的证据,如房屋居住情况的照片、水电费缴费记录,以及邻居关于赡养情况的证人证言,证明分家单已实际履行。

(二)应对原告质疑

面对原告对分家单效力的质疑,凭借证人证言、村委会盖章及履行情况证据,详细阐述分家单成立且有效的依据,反驳原告观点。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分家单、遗产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遗产范围和分割方式,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分家、遗产处分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财务记录、与父母沟通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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