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刘悦。被告为刘宇、刘萱、刘悠、刘宁、刘辉及其女儿刘琳 。刘父与林母系夫妻,育有三子四女,分别为刘宇、刘辉、刘萱,刘悦、刘悠、刘宁、刘婉 。刘辉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去世,其妻子为陈梅,女儿为刘琳 。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最初为承租公房。在房改政策背景下,刘父通过房改房形式购买该房屋,分别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交纳购房款 1.5 万元,2005 年 1 月 25 日交纳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 17921.71 元。该房屋成为刘父与林母的财产。林母于 2004 年 1 月 2 日去世,刘父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去世,二人去世时均未留遗嘱。
(三)案件进程
刘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刘悦称自己一直与父母同住并照顾二老,应多继承,且房屋有自己的被安置份额,需先析产再继承。刘悦还称大姐刘悠、大哥刘宇、二姐刘宁书面证明自己照顾老人最多,大姐刘悠将继承份额给了自己。2017 年,大哥刘宇、二哥刘辉、大姐刘悠、二姐刘宁、三姐刘婉在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一号房屋。刘宇辩称,一号房屋是父母的财产,不存在刘悦的份额,当初公证放弃是想让刘悦与刘萱协商解决,现在决定不放弃,要把份额给刘萱。刘宇还称 2021 年 6 月被刘悦骗签其尽更多赡养义务的说明,现撤回该说明。
刘萱辩称,一号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刘悦没有份额,自己照顾父母最多,要求依法分割遗产,其他兄弟姐妹愿把份额转让给自己。刘宁辩称,一号房屋是父母私有财产,当初放弃遗产是基于刘悦和刘萱永久居住,现情况变化,收回放弃声明,把份额给刘萱,日后转给刘萱的孩子,这是父母生前心愿。刘宁还称 2022 年 2 月被刘悦强迫签其尽更多赡养义务的说明,现撤回。
刘婉辩称,一号房屋是父母私有财产,刘悦无份额,曾公证放弃继承,现放弃该声明,把份额给刘萱。刘悠辩称,一号房屋是父母私有财产,虽曾公证放弃继承,但现在不认可,要把份额给刘悦。陈梅及刘琳辩称,刘辉去世后,认可 2017 年其他人放弃继承的公证,刘悦称独自照顾父母不属实,兄弟姐妹都有参与,刘萱照顾最多,同意应得份额给刘萱。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房屋购买、家庭关系、公证及各方主张等相关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主张房屋有自己被安置份额,先析产再继承。
以照顾父母多为由要求多分遗产。
(二)被告诉求
被告刘宇、刘宁、刘婉及刘辉的继承人主张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将份额给刘萱。
被告刘悠将份额给刘悦。
被告认为一号房屋是父母财产,刘悦无份额,应依法定继承分割。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是否存在刘悦的被安置份额,是否需先析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的撤销是否有效。
各继承人应如何分配遗产份额,刘悦是否因照顾父母多而应多分。
三、裁判结果
刘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一号房屋由刘悦、刘萱继承,其中刘悦占 50% 份额,刘萱占 50% 份额。
驳回刘悦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系刘父购买的房改房,房款由刘父交纳,刘悦主张房屋有自己被安置份额证据不足,故认定房屋为刘父与林母的遗产。
放弃继承声明效力:刘宇、刘悠、刘宁、刘婉及刘辉曾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虽他们庭审中反悔,但公证不存在错误,且未提供合理撤销理由,故其撤销主张不被认可。
遗产份额分配:刘悦提供的证明其照顾父母多的证据,因相关证人称系出于情谊出具,情况不真实,故刘悦多分遗产的请求不被支持。刘萱要求多分遗产的证据也不足。最终按法定继承,由刘悦和刘萱均等继承遗产。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权属及赡养证据
房屋权属证据收集:收集一号房屋的房改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等,证明房屋由刘父购买,明确房屋权属为刘父与林母的遗产,排除原告不合理的份额主张。
赡养证据收集:对于原告主张照顾父母多的证据,收集证人的真实陈述,如证人表明出具证明系受欺骗或出于情谊,并非真实情况,以此反驳原告多分遗产的诉求。
(二)应对被告质疑
放弃继承声明质疑应对:面对被告撤销放弃继承声明的质疑,凭借公证的法律效力及被告未提供合理撤销理由的事实,阐述放弃继承声明的有效性,反驳被告撤销主张。
遗产份额分配质疑应对:针对被告对遗产份额分配的不同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及证据情况,从法律和事实角度详细解释遗产按法定继承均等分配的依据,说明被告不合理主张的不成立之处。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房屋权属、放弃继承声明、赡养情况等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遗产分配方式,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房屋购买、家庭关系、赡养事实等,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财产清单、父母医疗费用报销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