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刘悦、刘悠、刘宁、刘萱、刘鹏、刘琳、刘薇。被告为刘辉。他们的父亲刘诚于 2004 年因病去世,母亲周霞于 2013 年 3 月去世。刘诚与周霞共育有七名子女,其中次子刘逸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去世,刘逸留有长女刘萱、次子刘鹏 。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 F 村,1991 年 5、6 月,因水灾,原本居住在北京市密云县 B 村的刘家举家搬迁至 F 村,国家给予了 9000 元搬迁补助,为后续安置奠定了一定基础。1991 年 10 月 9 日,案外人林强与刘辉经代笔人牵线搭桥,签订了房产交易契约,林强将一号房屋及院落以特定价格卖与刘辉 。1991 年 12 月 20 日,在密云县房产交易所的见证下,林强与刘辉正式签订《房产卖契》,完成了房产交易的法定流程。然而,多年后,原告方认为此房应是父母遗产,被告刘辉却坚称房屋是自己购买所得,双方由此就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了激烈纠纷。
(三)案件进程
刘悦、刘悠、刘宁、刘萱、刘鹏、刘琳、刘薇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他们与被告刘辉均等对一号房屋享有七分之一的继承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原告方表示,父母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仅遗留了这处一号房屋,在遗产继承问题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才选择诉诸法律。被告刘辉则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强调一号房屋是自己凭借合法契约购买的,持有买卖契约作为证据,理应属于个人财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琳提供了《房产卖契》及《备注说明》复印件,称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父亲,当年由刘辉代为办理买房立契事宜。被告刘辉认可《房产卖契》复印件的真实性,但对《备注说明》复印件予以否认,经法庭仔细核实,发现《备注说明》上被告的签名及手印是复印形成的。目前,被告刘辉已不在一号房屋居住,原告刘薇暂住在该房屋内,在此之前,房屋院落一直由被告刘辉对外出租。原告刘悦、刘悠、刘宁、刘琳户籍不在北京市密云区内,原告刘萱、刘鹏及被告刘辉户籍落在北京市密云区 F 村 。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请求判令与被告均等对一号房屋享有七分之一的继承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二)被告诉求
主张一号房屋属于自己,并非父母遗产,不同意原告的继承请求。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的归属问题,即该房屋是被告个人财产还是父母的遗产,原告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屋。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悦、刘悠、刘宁、刘萱、刘鹏、刘琳、刘薇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产权认定:根据被告提供的房产交易契约及《房产卖契》,一号房屋原为案外人林强合法建设,后经合法交易由被告刘辉购得。在这些交易文件未被确认违法、无效的情况下,从现有证据看,房屋产权属于被告。
原告证据效力:原告主张房屋为父母遗产,仅提供了《备注说明》复印件作为关键证据,且该复印件上被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为,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所以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是父母遗产。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产权证据
交易契约收集:妥善保存 1991 年 10 月 9 日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契约原件,该契约明确了房屋买卖的基本情况,是证明房屋交易事实的关键证据。
房产卖契收集:整理 1991 年 12 月 20 日经房产交易所交易的《房产卖契》,其经过官方交易机构认证,具有较高法律效力,能有力证明房屋产权归属。
其他辅助证据收集:收集与房屋购买相关的资金往来凭证,如支付房款的收据等,进一步佐证房屋购买事实。
(二)应对原告质疑
证据真实性质疑应对:面对原告对房屋购买证据真实性的质疑,提供房产交易契约签订时的证人证言,若有可能,获取代笔人的说明,证明契约的真实性。对于《房产卖契》,强调其经过房产交易所认证,具备法律效力。
房屋归属质疑应对:针对原告认为房屋属于父母遗产的主张,凭借完整的房屋交易证据链条,从法律和事实角度详细阐述房屋产权的转移过程,反驳原告观点。同时,针对原告提供的《备注说明》复印件,指出其证据瑕疵,如签名及手印来源不真实等。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房屋产权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房屋购买交易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房屋归属,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房屋购买、家庭关系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内部关于房屋事宜的沟通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