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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丈夫去世,女方与继子女围绕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咋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宇轩。被继承人李明辉与王丽娟于 1988 年再婚。李明辉与前妻育有一子陈宇轩,王丽娟与前夫无子女。李明辉和王丽娟婚后育有一女李诗涵。2021 年 12 月 28 日,李明辉去世。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在王丽娟名下,是王丽娟所在单位分配后购买的房改房,购买时折算了王丽娟工龄,不确定是否折算李明辉工龄。二号房屋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在李明辉名下,是李明辉所在单位分配后购买的房屋。此外,李明辉去世后,其大哥配偶支付了 2 万元房屋租金。

(三)案件进程

陈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李明辉死亡时名下银行存款、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以及李明辉继承其父亲房屋租金的六分之一利益。陈宇轩要求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归被告方所有,被告方按照房屋市场价值(一号房屋 600 万元、二号房屋 500 万元)的六分之一向其支付补偿款,并要求王丽娟、李诗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丽娟和李诗涵辩称,自己尽了更多照顾李明辉的义务,应多分遗产。陈宇轩多年未与李明辉共同生活,未尽赡养义务。关于遗产,应由陈宇轩举证证明后再行分配。一号房屋属于王丽娟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二号房屋是单位分房,限制交易,不同意按市场价值分割,因无力支付折价款,要求确认份额。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查明,李明辉与前妻离婚后,陈宇轩随母亲生活。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是李明辉与王丽娟再婚期间购买。庭审中,双方对已查明存款均不要求分割,王丽娟和李诗涵不区分二人之间份额,要求共同共有。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明辉死亡时名下银行存款。

要求一号房屋归被告方所有,被告方按市场价值 600 万元的六分之一支付补偿款。

要求二号房屋归被告方所有,被告方按市场价值 500 万元的六分之一支付补偿款。

依法分割李明辉继承其父亲房屋租金六分之一的租金利益。

(二)被告诉求

主张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要求陈宇轩举证遗产后再分配。

一号房屋属王丽娟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二号房屋限制交易,不同意按市场价值分割,因无力支付折价款,要求确认份额。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是否属于李明辉的遗产范围及如何分割。

各继承人赡养情况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李明辉父亲房屋租金如何分割。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陈宇轩继承 10% 份额,由王丽娟及李诗涵共同共有 90% 份额。

二号房屋由陈宇轩继承 10% 份额,由王丽娟及李诗涵共同共有 90% 份额。

王丽娟及李诗涵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陈宇轩支付房租 2000 元。

驳回陈宇轩、王丽娟、李诗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购于李明辉与王丽娟婚姻存续期间,虽一号房屋登记在王丽娟名下且使用其工龄购买,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王丽娟,另一半份额属于李明辉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赡养情况认定:李明辉与前妻离婚后,陈宇轩随母亲生活,王丽娟和李诗涵与李明辉共同生活,在客观上王丽娟和李诗涵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多分。

租金利益认定:李明辉去世后收到的 2 万元租金属于其遗产范围,应按继承规则分割。尚未发生的租金给付行为,因不确定因素较多,法院不予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赡养证据

收集日常照顾李明辉的照片、视频,医疗就诊记录中家属陪同的记录,以及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对李明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争取多分遗产提供有力证据。

(二)应对原告质疑

房屋权属质疑应对:针对原告认为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的质疑,提供购房时使用王丽娟工龄的相关证明、单位分房政策文件,以及家庭内部关于房屋归属的沟通记录等,说明房屋应属于王丽娟个人财产或王丽娟应占较大份额的原因,反驳原告观点。

遗产范围及分配质疑应对:对于原告要求分割银行存款及其他遗产的诉求,强调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整理李明辉生前财产管理情况,证明部分财产并非遗产或已在生前合理处置,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回应原告质疑。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自身赡养事实、房屋权属情况等,引导法官正确认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李明辉生活、医疗、财产等各方面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财务账本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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