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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分析:部分子女不认可父母遗嘱起诉,却因证据不足输了官司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及家庭关系

林宇辉与陈淑娟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女林思瑶、次女林晓萱、三女林悦琳、四女林诗涵。林宇辉、陈淑娟二人均于 2020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林宇辉家原在北京市大兴区有一处宅院,2015 年该宅院拆迁。当年陈淑娟等一家人共同签署《协议分家单》,对拆迁所得楼房面积及剩余款项进行了分配。其中分给大女儿林思瑶三居室 123 平米和两居室 90 平米,孙女林雨涵分得 90 平米,二女儿林晓萱分得 90 平米,四女儿林诗涵分得 90 平米,二老分得三居室 123 平米和两居室 90 平米。除去买楼房共剩余 2000000 元,分给大女儿林思瑶 1150000 元,分给三女儿林悦琳 250000 元。同时约定父母的房产和剩余款由自己支配,若四个女儿照顾得好,可平分父母所剩财产,照顾不好父母有权另立遗嘱。二老百年之事由四个女儿平均承担所有费用。

(三)案件经过

分家析产纠纷:2016 年 7 月,林思瑶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林宇辉、陈淑娟、林晓萱、林悦琳、林诗涵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对《协议分家单》的真实性以及效力进行了确认,并据此协议对相关拆迁利益依法予以分割。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亦对《协议分家单》的效力予以确认。依据该协议,林宇辉、陈淑娟分得了当初以林宇辉名义选购的房屋,现实际位置分别为北京市大兴区 M 室和 F 室。

赡养纠纷相关:林思瑶提交了林宇辉、陈淑娟诉林思瑶赡养费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其中林晓萱称起诉状上父母的签名是其代写,父亲手印未摁,父亲脑子不太清楚,不太听得懂话,也不太会表达,授权书上的签名也是其代写,但手印是父母自己摁的。陈淑娟称林宇辉身体状况不太好,对别人的话一知半解,不太会表达,只是点头。起诉状上两个名字都是她签的,手印是她的,林宇辉没有摁手印。授权委托书的手印是两人的,签名是自己签的,林宇辉的签名是林晓萱代写的。

遗嘱相关:拆迁后,林宇辉、陈淑娟跟随林晓萱、林悦琳、林诗涵生活。2016 年 4 月 9 日,由陈淑娟书写遗嘱一份,对 M 室和 F 室的继承进行了安排,若林宇辉先于陈淑娟去世,林宇辉的财产由陈淑娟继承,反之亦然。二人都去世后,后去世一人的全部财产,包括上述房产,由二女儿林晓萱、三女儿林悦琳、四女儿林诗涵继承,大女儿林思瑶不再继承房产。2018 年 8 月 5 日,林宇辉、陈淑娟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新机场拆迁所得的登记在林宇辉名下的两套夫妻共有房产转至陈淑娟名下,归陈淑娟所有和支配。2018 年 8 月 27 日,陈淑娟在某遗嘱库订立《遗嘱》,表明其全部遗产由林晓萱、林悦琳、林诗涵平均继承。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思瑶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陈淑娟、林宇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M 室和 F 室房屋,原、被告各占继承份额的四分之一。

(二)被告诉求

被告林晓萱、林悦琳、林诗涵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张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所有的财产均由三被告继承。

(三)争议焦点核心

涉案 2016 年 4 月 9 日的《遗嘱》、2018 年 8 月 5 日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以及 2018 年 8 月 27 日的《遗嘱》的效力认定。

三、裁判结果

驳回林思瑶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原告主张分析

证据缺失:林思瑶否认上述材料中的签名及手印系两位被继承人所签、所摁,但就签名、手印的真实性,其并未申请进行鉴定,亦未就此提交任何充分相反证据。

健康状况证据关联性不足:林思瑶庭审中提及对方所提交的录像、诊断证明等显示林宇辉、陈淑娟身体状况差,然而此类证据反映的系该二人的肢体等健康状况,并未表明二人存在神志、意识上的精神障碍,与遗嘱效力认定缺乏直接关联。

赡养费纠纷笔录解读偏差:林思瑶提及的 2016 年赡养费纠纷案件中所形成的问话笔录,核心是解决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问题,被问话人所表述的 “一知半解、不太会表达” 等不足以表明林宇辉为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该案同期并经过二审程序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林宇辉、陈淑娟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参与诉讼程序。因此,林思瑶主张上述《遗嘱》等材料不成立、并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依据。

(二)被告主张分析

生活状态证据链完整:拆迁之后,被继承人林宇辉、陈淑娟主要跟随林晓萱、林悦琳、林诗涵共同生活。三人所提交的日记、陈淑娟声明、生活照片等证据反映的内容相互印证,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这些证据可以反映出林宇辉、陈淑娟与林思瑶之间存在很大的难以调和的矛盾,拆迁之后双方之间往来较少,这与《遗嘱》中的意思表示相契合。

遗嘱形式合规且有证人支持:涉案遗嘱的立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林晓萱、林悦琳、林诗涵申请了相关见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订立后一份《遗嘱》的现场录像。在林思瑶未能提供充分反证的前提下,涉案 2016 年 4 月 9 日的《遗嘱》、2018 年 8 月 5 日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以及 2018 年 8 月 27 日的《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遗嘱内容一致性:2018 年 8 月 5 日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与 8 月 27 日的《遗嘱》作为整体对 2016 年 4 月 9 日的《遗嘱》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但就最终遗产归属内容相一致,即由林晓萱、林悦琳、林诗涵平均继承。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重要性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被告方注重收集与被继承人生活状态、关系变化等相关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日记、声明以及生活照片等多种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有力地支持了遗嘱的真实性以及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这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类证据,包括能够反映家庭关系、被继承人生活状况等方面的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二)对遗嘱形式与内容的准确把握

被告方所提供的遗嘱不仅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且在内容上与被继承人的生活实际情况相契合。在订立遗嘱过程中,邀请见证人并保留现场录像等做法,为遗嘱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有力保障。这表明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订立遗嘱或者处理涉及遗嘱的案件时,要严格确保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同时要关注遗嘱内容与当事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使遗嘱能够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对案件细节和争议焦点的精准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准确分析原告主张的漏洞以及自身证据的优势,针对争议焦点即遗嘱效力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对于原告提出的诸如被继承人健康状况、相关笔录解读等问题,能够清晰地指出其与遗嘱效力认定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成立。这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入挖掘,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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