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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出售后未过户前拆迁原使用权人领取安置利益购买人能否要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0-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林某悦、宋某瑶、宋某琳起诉被告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要求返还拆迁款及安置房屋。双方因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此前已有多起相关诉讼。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某悦、宋某瑶、宋某琳。林某悦为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宋某辉与妻子张某育有三女即宋某、宋某瑶、宋某琳。

2. 被告: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宋某霖与妻子姚某萱育有二女即宋某萱、宋某君。

 

三、原告诉称

 

林某悦、宋某瑶、宋某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拆迁款 753341 元、213.6 平方米安置房屋。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宋某辉与宋某霖系同胞兄弟。法院已确认宋某辉与宋某霖签订的《房宅契约》有效,该房屋因拆迁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宋某辉,现宋某辉和宋某霖均已去世,被告因协议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不认可《房宅契约》,不存在房屋及院落买卖的事实。

2. 即便有房屋买卖事实,在拆迁过程中进行房屋确权公示期间,原告未提出异议。

3. 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安置及定向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同意返还。

4. 根据安置实施方案,被告是被安置人。

5. 涉案房屋在被拆迁之前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和占有。

6. 《房宅契约》没有指定买卖的标的物具体情况。

7. 被告作为房屋共有使用权人,没有在《房宅契约》上签字,不认可该契约。

8. 拆迁利益的取得均走合法手续。

 

五、法院查明

 

1. 宋某辉与宋某霖系同胞兄弟,各自家庭情况及去世时间。

2. 2017 5 月,宋某、宋某瑶、宋某琳起诉宋某霖、K 公司,请求判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无效,被法院驳回。

3. 2017 年底,宋某、宋某瑶、宋某琳起诉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请求确认《房宅契约》有效,一审判决有效,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

4. 2019 年底,宋某、宋某瑶、宋某琳起诉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要求返还拆迁款及安置房屋,一审被驳回,二审发回重审。

5. 另查,宋某于 2020 12 月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林某悦。

6. 法院查明在相关诉讼中,某村委会表示公示 L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霖期间,原告未找过村委会且村委会对宋某辉与宋某霖买卖房屋一事不知情;同时,某村委会和某镇政府出具宅基地证明,证明 L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霖。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悦、宋某瑶、宋某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依据已查明事实,宋某辉与宋某霖签订的《房宅契约》有效,但宋某、宋某瑶、宋某琳诉请确认宋某霖和 K 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无效一案被驳回。

2. 从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来看,某村委会在公示 L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霖期间,原告未提出异议且村委会对买卖房屋一事不知情,同时有宅基地证明显示 L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霖。

3.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先行解决涉案 L 号宅基地的权属、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的认定等拆迁程序问题。故原告迳行要求被告返还拆迁款和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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