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钱某辉起诉要求确认钱某强与钱某雪于 2015 年 2 月 3 日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钱某雪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钱某强名下。理由是涉案房屋系钱某强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在孙某慧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财产,构成恶意串通和无权处分,侵犯了孙某慧的权利。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钱某辉。
2. 被告:钱某强、钱某雪。钱某强与孙某慧系夫妻关系,育有钱某雪、钱某辉、钱某琳。
3. 第三人:钱某琳。
三、原告诉称
钱某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确认钱某强与钱某雪于 2015 年 2 月 3 日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
2. 要求钱某雪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钱某强名下。
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系钱某强夫妇于 1998 年 7 月 17 日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1999 年以后钱某雪与钱某强夫妇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2015 年 2 月 3 日,在孙某慧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某强将涉案房屋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钱某雪,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两年前,钱某雪将涉案房屋出租。2021 年 5 月 8 日,孙某慧去世。钱某强告知钱某辉在孙某慧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钱某雪名下,现钱某强想恢复登记遭到钱某雪拒绝,原告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
四、被告辩称
1. 钱某强辩称: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15 年钱某雪提出为躲避征收房产税,钱某强同意由钱某雪代持涉案房屋,但孙某慧对此不知情。办理过户时都是钱某雪带领去办理,且钱某雪未支付一万元购房款。后钱某雪搬至通州租房居住,涉案房屋被出租。孙某慧去世后,钱某强与钱某雪产生矛盾,想将涉案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遭拒。钱某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钱某雪辩称:首先,涉案房屋原由钱某强承租,1998 年房改售房时钱某雪出资 5 万余元购买涉案房屋,父母也有意谁出资房产归谁所有。其次,钱某雪与父母共同居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孙某慧担心日后子女因该房产发生纠纷,提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钱某雪名下。2015 年钱某强与钱某雪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孙某慧虽未前往但知情并同意。且孙某慧在家中主事,从 2015 年至其去世长达 7 年之久,不可能不知道此事,钱某强与钱某雪不存在恶意串通。最后,过户当日,钱某雪即将一万元支付给钱某强夫妇,但鉴于身份关系没有让父母书写凭据。钱某雪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陈述
钱某琳陈述称:首先,认可涉案房屋进行房改售房时由钱某雪出资,但孙某慧表示为借款,此后因为钱某雪入住涉案房屋,孙某慧并未归还上述款项。其次,2021 年 3 月,看望孙某慧时其表示涉案房屋已过户给钱某雪。第三人此时才得知过户一事,未再询问母亲为什么过户,但要求钱某雪将涉案房屋出售,遭到拒绝。第三,曾向钱某强询问过户原因,钱某强表示是为了躲避房产税。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法院查明
钱某强与孙某慧系夫妻关系,育有钱某雪、钱某辉、钱某琳。2021 年 5 月 8 日,孙某慧去世。涉案房屋原系承租公房,由钱某强承租。1998 年钱某强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2015 年 2 月 3 日,钱某强与钱某雪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钱某雪,价款为 1 万元,现涉案房屋登记在钱某雪名下。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询问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时,双方回答均为否。
七、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某辉全部诉讼请求。
八、房产律师点评
1. 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钱某强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强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钱某雪名下未征得孙某慧同意,但除钱某强陈述外,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2. 证据分析:从庭审查明情况看,首先,根据第三人陈述,孙某慧生前表示过涉案房屋已登记在钱某雪名下且未提出异议,在孙某慧去世后,继承人以孙某慧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依据不足。其次,自 2015 年至 2021 年经过六年时间,孙某慧若不同意转移过户却从未主张权利,与常理不符。第三,钱某强称孙某慧不知情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也与第三人陈述矛盾,且钱某强关于代持的理由缺乏合理性。第四,《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的表述仅为行政机关办理过户过程中的形式审查内容,不能以此认定钱某强与钱某雪构成恶意串通。
3. 结论:综上,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钱某强转移涉案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也不足以证明钱某强与钱某雪之间构成恶意串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钱某强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