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赵宇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为原、被告四人共有,并判令二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原告认为房屋具有房改房特征且购房款由原告一家支付,自己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所有权。被告孙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孙慈则不同意,认为房屋是苏慧与孙贵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赵宇、孙兰。赵宇系孙兰与赵强之子。
2. 被告:孙杰、孙慈。孙贵、苏慧系夫妻关系,孙杰、孙慈、孙兰系二人子女。
三、原告诉称
赵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为原、被告四人共有。
2. 判令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房屋所有权人孙贵变更为原、被告四方共有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孙贵、苏慧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女。赵宇自 1985 年出生起就和父母一起居住于苏慧承租公房东城区 s 号,孙贵为户主。1993 年孙兰因工作原因将户口迁出该房屋,2001 年该房屋进行拆迁安置,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与孙贵签订就地安置合同,载明安置人口 6 人,分别为孙贵、苏慧、孙慈、孙杰、赵强、赵宇,安置房屋为涉案房屋。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款使用了安置人口利益,且购房款由原告一家支付。房屋交付后,原告一家进行了装修并支付装修款 5 万元。2012 年苏慧去世,2019 年赵强去世,2021 年孙贵去世,三人均未留有遗嘱。二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具有房改房特征,应为六位安置人共有,赵宇、赵强均为产权人,孙兰作为继承人基于继承关系取得所有权。
四、被告辩称
1. 孙杰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拆迁安置情况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2. 孙慈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苏慧与孙贵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均已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应由孙兰、孙杰、孙慈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共同所有。赵宇仅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其主张所有权缺乏依据。拆迁安置时,购房款使用了苏慧、孙贵的工龄和拆迁安置款购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一家支付了购房款,即使原告出资,也不能证明其当然享有所有权。
五、法院查明
2001 年 11 月 24 日,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与孙贵签订安置合同,约定应安置人口 6 人,安置房屋为涉案房屋,房价款合计 104693 元。2003 年 7 月 2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涉案房屋于 2004 年登记至孙贵名下。
庭审中,原告提交其购买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的销售单、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装修费由原告支付,孙慈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予认可,孙杰予以认可。
关于原、被告身份关系,孙贵与苏慧系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孙杰、孙慈、孙兰系二人之子女,孙兰与赵强系夫妻关系,赵宇系二人之子。但原告未就相关关系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经释明后,原告表示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不予提供证据。
另查,孙慈已就涉案房屋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另行起诉孙杰、孙兰,该案尚在审理中。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宇、孙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举证责任: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原告主张缺乏依据:本案中,原告以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具有房改房性质,赵宇为被安置人口之一为由,主张赵宇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系孙贵,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孙贵名下,原告虽系涉案房屋被安置人,享有安置利益,但该安置利益并非所有权权益,原告仅以赵宇为被安置人为由主张对于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权权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继承关系另案处理:原告以孙兰系孙贵、苏慧及赵强的继承人为由,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鉴于本案系共有权确认纠纷,原告主张的继承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且孙慈已另行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故对于原告基于继承关系要求确认孙兰享有相应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另行解决。二原告基于共有权确认的后果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明确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房产纠纷案件时,首先要明确不同法律关系的界限。本案中,涉及到共有权确认纠纷和法定继承纠纷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共有权确认主要围绕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而法定继承则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对其遗产的分配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将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否则会导致诉讼请求不清晰,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要明确自己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律师而言,要准确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避免因法律关系混乱而导致诉讼失败。
二、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例如,原告虽系被安置人口之一,但被安置人的身份并不必然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购房合同的签订人以及房屋登记在孙贵名下等事实,成为反驳原告所有权主张的有力证据。
此外,原告提供的装修费用证据,在共有权确认纠纷中,其关联性也受到质疑。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对于关键证据,要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以增强其证明力。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孙贵名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依据登记情况来确定物权的归属。
这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和纠纷处理中,物权登记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或主张所有权时,要确保物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果对物权登记有异议,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很难推翻登记的法律效力。
四、诉讼策略的选择
在处理复杂的房产纠纷案件时,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部分原因可能是诉讼策略不当。例如,在共有权确认纠纷中,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方式,以及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可以考虑先解决关键问题,如确定房屋的性质和所有权归属,再处理其他相关问题。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