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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老人遗嘱未标日期,是否有效引争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孙某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孙某麟、钱某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即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及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产两套,并要求孙某聪、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配合办理继承手续。各被告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某杰

2. 被告:孙某聪、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

 

三、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我继承孙某麟、钱某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即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及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产两套);

2. 判令孙某聪、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配合我办理完成继承手续,执行并完成法院判决结果;

3. 诉讼费、评估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麟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我与孙某聪二人。孙某麟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孙某麟与钱某再婚,并育有子女三人,即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2005 年孙某麟亡故,2019 4 7 日钱某亡故。上述两位被继承人亡故时遗留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及北京市西城区二号住宅两套。我多次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要求继承遗产,均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1. 孙某聪辩称:

我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我要求按照五分之一份额继承。

 

2. 孙某文辩称:

我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钱某于 2013 1 月立下遗嘱,表示两套房屋由我、孙某旭、孙某雷继承。因此两套房屋与孙某杰无关。孙某麟于 2005 年去世,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里,孙某杰从未提出过起诉主张权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钱某所立遗嘱中涉及的其他遗产,已在订立遗嘱之前进行了处置。

 

3. 孙某旭、孙某雷辩称:

我们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孙某杰无权继承孙某麟享有的份额,孙某杰是孙某麟与前妻所育子女,孙某杰随李某生活,未对孙某麟履行赡养义务,根据规定,对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孙某杰已经继承了孙某麟 1.5 万元,孙某聪已经继承孙某麟所有的老家的房屋六间,在分割本案房屋的时候,孙某杰、孙某聪不应该再享有分配份额。

孙某杰与钱某不存在抚养关系,孙某杰不是钱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钱某的遗产。2013 1 月钱某自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五、法院查明

 

孙某麟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婚内育有子女二人,即孙某杰、孙某聪。孙某麟于 1950 年与钱某再婚,钱某系初婚,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即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孙某麟于 2011 3 8 日因死亡户口注销,未留书面遗嘱。钱某于 2019 4 7 日死亡。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孙某麟名下。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系孙某麟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原为孙某麟向单位承租的公有住宅,1998 4 24 日,孙某麟向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二号房屋,并于 1998 6 月交纳房屋订金及公共维修金 9000 元。1998 12 18 日,孙某麟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麟以成本价购买二号房屋,使用了孙某麟与钱某的工龄优惠,房屋总价款 15450.28 元。2000 2 月孙某麟交纳房款 7716.34 元。2002 3 27 日孙某麟取得二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孙某旭、孙某雷、孙某杰、孙某聪主张二号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孙某文称二号房屋虽为孙某麟向单位申请,实际是给孙某文结婚使用,自 1985 年起由孙某文居住使用,购房款由孙某文交纳,且购房相关凭证原件均由孙某文保管,二号房屋应为孙某文的个人财产。孙某杰对购房相关凭证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该房屋产权与孙某文有关。孙某旭、孙某雷对购房凭证真实性认可,但无法看出孙某文与产权有关,房屋产权人应为孙某麟。

 

2013 1 月,钱某留有自书遗嘱,内容涉及两套房屋的继承分配等。孙某杰认可上述自书遗嘱系钱某所写,但认为无法看出孙某麟的意思表示,遗嘱应属无效,两套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孙某麟老家的房屋是其与李某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给了李某,与本案无关;同时认可收到钱某给付的 1.5 万元,现金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孙某聪对遗嘱真实性认可,对遗嘱内容及分配方案不予认可。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对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要求按照遗嘱予以分割。

 

孙某杰、孙某聪自述,孙某杰于 1953 年到北京与孙某麟共同生活一两年后,钱某到北京与二人共同生活,彼时孙某杰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其档案中“供养直系亲属”一栏没有关于孙某麟的记载;孙某聪主张于初中二年级到北京与孙某麟、钱某共同生活至成年。

 

孙某杰主张其在孙某麟去世后对钱某有赡养、照顾的行为,为此提交照片证明其 2007 1 月带钱某到深圳游玩。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对照片均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孙某杰对钱某尽了赡养义务,且孙某杰、孙某聪与钱某之间未成立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孙某旭、孙某雷主张孙某杰、孙某聪对孙某麟未尽赡养义务,应该少分或不分遗产,且孙某麟的遗产在其去世后已经分割完毕。

 

六、裁判结果

 

1. 孙某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孙某杰、孙某聪、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孙某杰、孙某聪、孙某文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孙某旭继承三十六分之十七份额,孙某雷继承十八分之五份额;

2. 孙某麟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孙某杰、孙某聪、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孙某文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孙某杰、孙某聪、孙某旭、孙某雷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

3. 驳回孙某杰、孙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孙某文主张孙某杰、孙某聪未提出继承而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孙某杰、孙某聪自述及相关情况,法院无法认定孙某杰、孙某聪与钱某之间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二人无权继承钱某的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系孙某麟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二号房屋,虽孙某文主张为其个人财产,但根据购房相关材料,该房屋于孙某麟与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使用了夫妻二人工龄优惠,且购房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均为孙某麟,故法院不予采信孙某文的主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所涉两套房屋均系孙某麟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麟死亡后,其所有的一半份额为其遗产,由钱某、孙某杰、孙某聪、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继承。

 

关于钱某所留遗嘱,各方当事人对该遗嘱真实性均无异议,但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仅注明年、月,没有注明日期。不过,钱某的继承人均对遗嘱予以认可且同意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遗嘱中所述孙某麟的意见,因孙某麟未留书面遗嘱,且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无其他证据证明孙某麟曾作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故对孙某麟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主张其对孙某麟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孙某杰、孙某聪未尽赡养义务,但未举证证明,无法明确区分继承人之间所尽义务的多寡,故对于孙某麟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均等继承,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

 

钱某享有二号房屋的十二分之七份额,按照其遗嘱由孙某文继承所有,加之孙某文从孙某麟处继承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孙某文共继承二号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剩余由孙某杰、孙某聪、孙某旭、孙某雷各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一号房屋中钱某享有的十二分之七份额,由孙某旭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加之从孙某麟处继承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孙某旭共继承一号房屋的三十六分之十七份额;由孙某雷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加之从孙某麟处继承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孙某雷共继承一号房屋的十八分之五份额;剩余由孙某杰、孙某聪、孙某文各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

 

办案心得

一、继承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梳理

 

在本案例中,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遗产继承问题。首先,要明确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孙某麟与前妻李某及子女孙某杰、孙某聪的关系,孙某麟与钱某及他们共同生育的子女孙某文、孙某旭、孙某雷之间的关系。准确梳理这些关系对于确定继承人范围、遗产份额的划分至关重要。

 

在处理类似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等材料,确保对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同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同法律关系对遗产继承的影响,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遗嘱的效力认定与风险提示

 

本案中,钱某所留遗嘱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之一。遗嘱的形式要求严格,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钱某的遗嘱仅注明年、月,存在形式瑕疵。然而,由于所有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同意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高度重视遗嘱的效力认定。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律师要进行严格审查。在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时,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同时,要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可能面临的风险,如遗嘱的撤销、变更等情况,提醒当事人及时对遗嘱进行更新和完善。

 

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平衡

 

本案例中,既有法定继承的情况,又涉及遗嘱继承。对于孙某麟的遗产,因他未留书面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而对于钱某的遗产,虽有遗嘱,但其中关于孙某麟意见的部分因缺乏证据支持,孙某麟的遗产部分仍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律师要准确把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对于有遗嘱的情况,要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部分,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同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和联系,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继承方案。

 

四、证据在继承纠纷中的重要性

 

在本案例中,各方当事人对一些关键事实存在争议,如孙某杰、孙某聪与钱某是否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各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等。这些争议的解决依赖于证据的支持。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律师要指导当事人收集与继承相关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遗嘱、财产凭证、赡养义务履行的证据等。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通过证据展示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同时,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找出证据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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