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梁某贤通过债权受让取得对陈某杰的债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杰、陈某康给付梁某贤本金 451.8061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梁某贤发现陈某杰与赵某芳在 2019 年 7 月 16 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将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河北一号房屋全部分割给赵某芳,陈某杰放弃该房产权益份额。梁某贤认为二人此行为属恶意通谋的虚伪行为,应为无效,遂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确认陈某杰与赵某芳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河北一号房屋分割给赵某芳的行为无效;
2. 由陈某杰、赵某芳承担诉讼费用。
三、被告辩称
1. 陈某杰辩称:
涉案房屋是赵某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
梁某贤起诉主张为臆想,夫妻共同财产与梁某贤债权受损无关。
以判决书出具时间确认梁某贤成为债权人时间,离婚时梁某贤并非债权人。
夫妻共同财产不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梁某贤无权取得夫妻共同财产。
2. 赵某芳辩称:
梁某贤与离婚协议书无关联,无权主张房屋权利。
离婚时对财产处分不影响梁某贤主张债权,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另行诉讼确定。
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虚假情形。
涉案房屋购买、还贷、提前清偿贷款均由赵某芳完成。
对陈某杰债务不知情,离婚协议书无债务记载。
与陈某杰长期分居、经济独立,无恶意串通基础。
离婚时间早于法院判决确认梁某贤是债权人的时间。
四、法院查明
1. 梁某贤对陈某杰享有债权情况:
梁某贤受让债权人对北京 R 公司的债权,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6 月 4 日判决陈某康、陈某杰对北京 R 公司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给付梁某贤本金 451.8061 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30 万元。
后梁某贤申请执行,2021 年 3 月 1 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陈某杰与赵某芳婚姻情况:
2019 年 7 月 16 日,陈某杰与赵某芳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 2001 年 7 月 16 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涉案房产归赵某芳所有,购房借款、贷款及还款由赵某芳自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
赵某芳主张与陈某杰多年分居,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
3. 涉案房屋相关情况:
2015 年 12 月 7 日,赵某芳与出卖人 E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总金额 622761 元,贷款方式付款。
2021 年 4 月 15 日,赵某芳提前一次性还房贷 351994.65 元,并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
赵某芳主张提前偿还房贷款项来自其母亲张某娟及姐姐赵某蓉借款,并提交相关转账及取款凭证。
五、裁判结果
驳回梁某贤的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杰、赵某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产由赵某芳所有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根据查明事实,陈某杰与赵某芳离婚时间晚于法院受理梁某贤案件时间,但早于开庭及作出判决时间,且赵某芳对离婚时间选择给出合理解释。另,根据居委会证明信,赵某芳未居住在陈某杰所在地。赵某芳购买涉案房屋及后续偿还贷款均为个人单独完成,其主张母亲、姐姐借款时间及金额与还清房贷时间及金额基本吻合,且无证据显示陈某杰参与此事。因此,法院不足以认定赵某芳与陈某杰离婚时对陈某杰对梁某贤的债务知情,也不足以证明二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离婚的情形,梁某贤诉请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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