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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被认可,房产继承纠纷何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某、谭某与郑某因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定继承判决林某、谭某与郑某共同继承位于海淀区 M 号的房产份额;

2. 请求法院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留存款份额由林某、谭某与郑某共同继承;

3. 诉讼费用由林某、谭某与郑某分担。

 

 (一)事实依据

1. 被继承人关系及去世时间

被继承人赵某君于 2021 3 29 日因病去世。林某系赵某君之母,谭某系赵某君与前妻谭某娟所生之子,郑某系赵某君之妻。

2. 遗产情况

赵某君生前有所购公房一套,位于海淀区 M 号,另有存款等财产,请求依法继承分割。林某现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故请求法院依法对其继承份额予以适当多分。

 

 三、被告辩称

1. 郑某辩称:

不同意林某、谭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赵某君于 2020 年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现在住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百年后,我将这套房屋归属权由妻子郑某所有与支配。以及我的全部财产都由郑某继承。与其他人无关,不得任何人干扰干涉”。遗嘱系赵某君本人手写,且具有其本人签字、捺印、并注明了时间,该份自书遗嘱合法且生效。林某、谭某无权继承赵某君的房产及遗留存款份额。

赵某君名下不存在任何银行存款或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同时根据遗嘱,赵某君生前的全部财产皆应由其继承。

林某并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现在每月皆领取退休工资以及社保收入等费用,还有两个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赵某君生前曾赠与给林某房产一套,因此林某生活来源稳定且有固定居所,其并不具备任何继承遗产份额的条件。要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赵某君于 2020 年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由其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M 号房屋。

2. 胡某辩称:

其是郑某与前夫胡某强的婚生子,父母再婚后其与爱人也一直在照料赵某君的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和责任,与赵某君形成了抚养关系,具备继承人资格。

 

 四、法院查明

1. 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时间

赵某君与郑某于 2001 1 10 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谭某系赵某君与其前妻之独生子。胡某系郑某与其前夫之独生子。林某系赵某君之母,赵某君之父于 1960 5 14 日死亡。赵某君于 2021 3 29 日死亡。郑某与其前夫于 1994 1 11 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长子胡某由男方抚养,男方自动放弃抚养费”。

2. 房产购买及登记情况

2000 12 1 日,赵某君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君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M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 58834 元,分期付款年限为一年。2017 3 17 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君与郑某名下,二人共同共有。

3. 遗嘱情况

郑某主张赵某君于 2020 年留有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赵某君和郑某是夫妻,今立遗嘱如下:现在住北京市海淀区 M 号,百年后,我将这套房屋归属权由妻子郑某所有与支配。以及我的全部财产都由郑某继承。与其他人无关,不得任何人干扰干涉。”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有赵某君的签名及手印,并注明日期。为证明上述自书遗嘱的真实性,郑某提交赵某君宣读遗嘱视频,称该视频拍摄时间为 2021 3 21 日。胡某对遗嘱及视频的真实性认可。林某、谭某对遗嘱及视频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遗嘱中字体的笔画连接、顺序与赵某君的书写习惯不同,视频中赵某君朗读磕磕绊绊,且该视频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形式。林某申请对遗嘱全文及“赵某君”签名与赵某君字迹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现有的样本材料与检材相隔时间较长,相同字迹较少,不具备鉴定条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后林某、谭某申请对遗嘱中“赵某君”签名与赵某君字迹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因缺少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赵某君”楷书体签名字迹样本,现有样本比对检验条件不充分,故不予受理。林某、谭某主张虽因样本不充分导致无法鉴定,但鉴定人员已经分析出遗嘱上与样本上的签名字迹形体特征不一致,证明郑某提交的遗嘱并非赵某君本人书写,遗嘱不具有真实性。

4. 林某生活来源情况

林某主张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若郑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遗嘱是赵某君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林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林某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 2015 年林某入了被征地居民保险,个人一次性缴纳三万两千元。郑某、胡某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林某并非没有收入来源,而是每月领取养老金,有自己的房屋,且有其他子女赡养,为此郑某提交社保中心出具的关于林某社保发放明细,证明社保中心自 2016 5 月起至今按月向林某发放 1000 元至 3000 元不等的养老金。林某对上述社保发放明细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领取的并非养老保险金,且领取的前提是其个人缴纳了保险费用。

5. 胡某主张情况

胡某主张其对赵某君尽到了赡养义务,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且负担了赵某君的全部丧葬费用,应以继承人身份分得赵某君的丧葬费。

 

 五、裁判结果

1. 赵某君、郑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M 号房屋由郑某继承所有;

2. 驳回林某、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郑某主张赵某君留有自书遗嘱,提交了遗嘱原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林某、谭某虽对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虽林某、谭某申请笔迹鉴定因样本问题无法进行,但字迹形体不同并不等同于并非同一人书写。根据郑某提交的视频显示,赵某君宣读遗嘱的内容与遗嘱原件内容一致,且宣读时赵某君口齿清楚,综合以上情况,郑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赵某君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对该遗嘱予以采信。

 

 (二)林某继承份额的判定

林某主张其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应在遗嘱继承中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然而,林某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且有其他数名子女赡养,不属于应当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况,故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三)胡某继承人资格的判断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但胡某现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赵某君形成了抚养关系,故其主张为赵某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事实不成立。

 

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应仔细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和真实性,明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对于主张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需严格审查其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留必要份额的条件。同时,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继承权问题,要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关键判断标准,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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