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陈嘉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停止对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执行。
陈嘉芝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1.案涉一号房屋虽系2013年4月8日周君婚前购买且登记为其单独所有,但该房屋系按揭贷款方式购买,2013年7月5日周君与上诉人结婚后至2019年4月8日婚姻持续期间共同还贷,上诉人对该房屋享有份额,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2019年4月8日上诉人与周君离婚时处分该房屋,协议约定房屋归上诉人所有,此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系“物权行为”优先于债权。虽房屋所有权在转移登记前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且不能对抗物权指向的善意第三人,但并非不能对抗其他对不动产登记主体享有普通金钱债权的第三人。从社会伦理、公平正义角度,周君因对他人主债务担保使上诉人(及子女)物权受损不合理,上诉人的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
3.因案涉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尚未到期,仍按月还贷,抵押权尚未涤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尚不具备,所以上诉人才未进行转移登记,并非怠于行使权利,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二、被告辩称
郑鹏答辩称: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共同偿还贷款是其与周君之间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与本案无关。婚前已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因双方协议转化为配偶另一方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周贵、苏慧兰、周君、H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事实
1.财产保全及执行相关情况
2019年8月13日,一审法院依据郑鹏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周贵、周君、H公司价值二千零二十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元的财产。2019年8月30日,法院保全查封了周君名下的一号房屋。
2020年仲裁委裁决书裁决:周贵、苏慧兰向郑鹏支付欠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22619元;支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人民币779033元);周君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裁决书生效后,因周贵等人未履行义务,郑鹏申请执行,一审法院立案执行。
2020年8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公告,查封房产已停止办理抵押、转让、出租等权属变更及转移登记手续,查封房产的承租人应于十日内持相关证据材料申报,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2.房屋产权及离婚相关情况
一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君,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3年4年8日。
陈嘉芝与周君于2013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陈嘉芝,男方周君支付抚养费,一号房屋归女方陈嘉芝所有,房屋剩余贷款及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周君偿还。
2020年8月25日,陈嘉芝向一审法院提交案外人异议申请书,一审法院裁定驳回。
3.二审证据提交情况
二审期间,陈嘉芝提交2018年8月1日的5张完税证明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其实际缴纳了涉案房屋的税款。郑鹏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税款交纳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确定,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予以采纳。郑鹏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四、裁判结果
驳回陈嘉芝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1.物权登记相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结合本案的分析
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13年4月8日,为周君单独所有。陈嘉芝与周君于2013年7日5日登记结婚,周君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陈嘉芝有关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使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陈嘉芝主张其与周君通过离婚协议方式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但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法律规定以不动产移转登记为所有权变动要件。本案中夫妻双方仅订立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契约,未进行所有权移转登记,故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后果。
因此,原告有关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理由不成立,其自然不享有排除本案执行的民事权益。
办案心得
一、物权与债权的辨析运用
明确物权法定原则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物权的认定严格遵循法定原则。涉案房屋登记在周君名下且为单独所有,这是物权归属的明确依据。原告陈嘉芝虽主张多种理由,但忽视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生效这一关键。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紧紧抓住物权法定原则,从物权登记的时间、内容等方面构建辩护策略,明确物权的归属不容随意通过非法定方式改变。
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法律效果
陈嘉芝基于离婚协议对房屋的主张仅形成一种债的关系。而我方当事人郑鹏基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对周君享有债权,该债权是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确定的。在此情况下,原告的债的关系并不能对抗我方已经确定的债权。这使我们认识到在案件中要深入分析双方权益的性质,明确物权与债权的界限,利用债权的确定性和物权的法定性来反驳对方的主张。
二、证据反驳与事实构建
对原告证据的有效反驳
二审中,陈嘉芝提交完税证明作为新证据,但我们从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关联性上进行反驳,指出其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税款交纳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确定。这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以及证据的形成过程等,及时找出反驳点,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体系
我们强调了房屋的登记时间在婚前、原告与周君的财产分割约定未经物权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等事实。通过这些事实的梳理,构建起了一个清晰的、有利于被告的事实体系。这要求我们在案件处理中,要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整合,从事实的本质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出发,突出对被告有利的事实,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案件的全貌,从而倾向于支持被告的主张。
三、法律适用与程序规则的把握
精准运用法律条文
我们依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指出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体现了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对相关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确保每一个法律观点都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严格遵循程序规则
对于陈嘉芝提交的证据,我们根据二审程序规则,主张其不属于新证据。这说明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则,从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为客户的权益保驾护航,避免对方利用程序上的漏洞或不规范行为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