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赵宇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二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二号房屋过户至被告一名下;
2. 判令被告一在取得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二号房屋产权后立即配合原告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3. 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陈嘉燕之女吴悦菲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7月23日,陈嘉燕及亲属郭雅芳欲购买五套被告二北京R公司开发的房屋,原告与陈嘉燕、吴悦菲及郭雅芳一同前往办理购房事宜。现场郭雅芳临时决定不购买,原预定的五套房屋变为三套,原告决定购买郭雅芳放弃的两套房屋。
因原告购买房屋需办理其他手续且当时准备与吴悦菲结婚,各方协商同意以吴悦菲母亲陈嘉燕名义购买诉争房屋,陈嘉燕与被告二签订了《西山湖商品房预售合同会签单》。当日原告委托母亲张慧曦向被告二支付了两套诉争房屋的定金共计100000元;2016年8月6日,原告再次委托母亲张慧曦向被告二支付了剩余全部购房款,共计2072550元。
后原告与吴悦菲因感情问题分手。现诉争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原告作为房屋权益实际享有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特向法院起诉。
二、被告辩称
陈嘉燕辩称:
1. 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原告与陈嘉燕、被告二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仅有陈嘉燕和被告二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
2. 原告代被告支付购房款是金钱赠予行为,赠予在原告代付购房款且被告接受时已完成。这是原告在恋爱期间讨好被告女儿及亲属的普通赠予行为,没有附加条件。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原告起诉的诉称不真实,不符合双方实际交往情况。被告不同意双方结婚,原告为讨好被告、显示诚意,愿意无偿赠与一笔钱由被告购房。后来原告和被告女儿交往中,因原告脾气问题导致分手。原告是无偿赠予,其诉求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R公司未陈述。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购房款支付情况
2016年7月23日,赵宇鹏之母张慧曦向R公司汇款10万元。
2016年8月6日,赵宇鹏之母张慧曦向R公司汇款1025608元、1046942元。
2. 购房合同签订及房屋交付情况
2016年8月16日,吴悦菲代陈嘉燕与R公司签署了两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陈嘉燕购买R公司开发的北京市丰台区一、二号房屋,房屋价格分别为1075608元、1096942元。同日,双方确认张慧曦所付钱款系代陈嘉燕所付购房款。
2017年,赵宇鹏与陈嘉燕之女吴悦菲分手。
2018年9月25日,陈嘉燕接收了上述两套房屋并出租。
3. 证据提交情况
赵宇鹏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录像文件3份,其中显示郭雅芳表示赵宇鹏系借陈嘉燕之名购买上述房屋;
微信记录,其中显示吴悦菲表示上述两套房屋系赵宇鹏赠与给其,但赵宇鹏坚称双方系借名关系。
陈嘉燕对上述录像文件不予认可,并提交郭雅芳的书面说明,该说明表示其系经诱导未作出违背事实的表述,其只是介绍赵宇鹏和吴悦菲认识,房产纠纷细节不知情。同时,陈嘉燕对微信记录不予认可。
陈嘉燕另行提交了赵宇鹏真实身份材料和在他处购房的证据,拟证明赵宇鹏的经济实力。
四、裁判结果
1. 北京R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宇鹏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二号房屋过户至陈嘉燕名下;
2. 陈嘉燕在取得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二号房屋产权后十五日内协助赵宇鹏将房产过户至赵宇鹏名下。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事实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争议焦点在于确认赵宇鹏与陈嘉燕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可以确认的事实是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由赵宇鹏一方所出。赵宇鹏一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为借名买房关系,陈嘉燕一方亦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为赠与关系。
2. 证据分析与法院倾向
本案中相对接近事实的证据材料仅为赵宇鹏一方提交的赵宇鹏和陈嘉燕之女吴悦菲介绍人郭雅芳的相关材料。虽然郭雅芳对赵宇鹏提交的录像材料极力否认,但从录像光盘看,未发现郭雅芳系在赵宇鹏胁迫或利诱下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而郭雅芳在赵宇鹏起诉后的否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该录像光盘的可信性,因此法院倾向于相信赵宇鹏系借吴悦菲之母陈嘉燕之名购买了上述两套房屋。
3. 赠与关系的考虑
法院同时考虑到即便双方属于赠与关系,赵宇鹏在与陈嘉燕之女吴悦菲交往期间,以交往、结婚为目的对吴悦菲一方做出的大金额赠与,在双方未能最终形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赵宇鹏亦有权追回。
4. 结论
综上,赵宇鹏要求陈嘉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另外,R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开发企业,亦应配合完成过户。
办案心得
一、法律关系认定的复杂性与突破点
法律关系的复杂交织
在本案中,赵宇鹏与陈嘉燕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借名买房与赠与两种可能性的交织。从表面看,陈嘉燕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形式上是房屋的购买者,但购房款却由赵宇鹏支付。这反映出在处理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的表面签订主体来判断法律关系,而需要深入挖掘背后的资金流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
突破点的寻找与把握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尤其是赵宇鹏提供的录像文件以及介绍人郭雅芳的相关材料。虽然郭雅芳后续对录像内容予以否认,但从录像本身未发现胁迫或利诱的迹象,且其否认行为反而增加了录像的可信度。这提示我们在类似案件中,要善于从看似矛盾的证据中寻找突破点,仔细分析证据的形成过程、可信度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关系。
二、证据的收集、分析与运用
全面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赵宇鹏提交了录像文件、微信记录,陈嘉燕则提交了郭雅芳的书面说明、赵宇鹏经济实力的相关证据等。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案件的事实情况。这表明在处理纠纷时,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以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避免因证据单一而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片面性。
证据分析与采信原则
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如对赵宇鹏提交的录像文件,法院从其形成的客观性以及郭雅芳的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量;对陈嘉燕提交的证据,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这体现了在证据分析过程中,要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确定哪些证据能够真正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诉讼策略的制定与权益维护
根据案件特点制定策略
在本案中,赵宇鹏的诉讼请求涉及房屋的多次过户,且需要同时考虑与开发商的配合问题。诉讼策略上,既要证明赵宇鹏与陈嘉燕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又要确保开发商能够配合完成过户手续。这要求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明确各个诉讼阶段的重点和难点,分步骤、有层次地推进诉讼进程。
多方位维护当事人权益
从权益维护角度看,本案不仅涉及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还涉及到赠与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在不同情况下赵宇鹏权益的保护。如果是借名买房,赵宇鹏有权要求房屋过户;如果是赠与,在特定条件下赵宇鹏也有权追回赠与财产。这提示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从多个角度分析当事人的权益,提前预判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全方位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