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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亲属共同积分获得房屋登记母亲名下是否与亲属共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宇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恳请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为林宇震与陈雅英共同所有。

陈雅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认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内容。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中认定了苏志安和苏志旺签署的《放弃继续继承权声明书》,并大量摘抄其中所谓“陈丽霞的口头遗嘱”。这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既没有经过公证也不符合法律形式要求,是一份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具备的私人制作的证据,一审法院不应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以“登记确认物权”来割裂、歪曲林宇震及陈雅英实际出资人的所有权利,严重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一审法院最严重的错误在于违背公正地越权认定继承权利主体。宋兰与陈丽霞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陈丽霞只是认宋兰为干妈。一审法院将苏奇、苏安追加为被告,存在程序问题。

本案涉案房产的确权纠纷,由于宋兰已故,所以判决结果将实际确定宋兰的遗产范围,一审法院以查明事实的方式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凭空确定了“苏安、苏奇是宋兰的继承人”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苏奇、苏安共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雅英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审并未判决陈雅英承担义务,本案陈雅英没有权利上诉。宋兰通过房改购得涉案房屋并取得产权,陈雅英和林宇震从来没有主张过共有,且依据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购买涉案房屋时仅使用了宋兰一人的工龄。我方不认可陈雅英、林宇震的出资行为。

且涉案房屋登记在宋兰名下,应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后果。陈雅英否认苏奇、苏安的亲属关系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陈丽霞是宋兰收养的女儿,苏奇是宋兰的外孙女。苏奇、苏安是适格的当事人。

林宇震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陈雅英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1.涉案房屋是宋兰和林宇震共同计分的,购买时使用了林宇震福利分房的份额,此后,林宇震不再享受福利分房。林宇震在房改的时候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出资,所以林宇震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

2.一审判决将林宇震出资的行为曲解为债权,适用法律错误。3.林宇震婚后一直与宋兰共同居住,就是考虑到宋兰只有一个女儿陈雅英且涉案房屋也是自己的福利分房。

 

法院查明

2000 5 月,单位(甲方),宋兰(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载明:甲方根据北京市政府房改政策,经北京市西城区房改办批准同意乙方购买现住楼房并享受北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购买现住房的有关折扣办法及其优惠政策。乙方现住房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居室一套。

2000 2 28 日,单位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一号宋兰交来购房款 54302 元,交款人处填写“宋兰”三字。

2000 2 28 日,单位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一号宋兰交来 2000 1 月—3 月份房费 192.9 元。

2000 2 28 日,单位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宋兰交来维修基金 1846 元,交款人处填写“宋兰”三字。

2016 年,苏奇起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林宇震作为第三人,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林宇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生效判决书载明:宋兰与陈丽霞系养母女关系,陈丽霞与陈雅英系姐妹关系,陈丽霞与苏志旺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名子女即苏安、苏奇。第三人林宇震系陈雅英之夫。宋兰 2009 11 8 日去世。陈丽霞于 2013 4 5 日去世。涉案房屋于 2002 年登记在宋兰名下。

2016 5 10 日,单位出具证明,载明:经调查核实,宋兰与林宇震,在 1988 年分房时共同计分分得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2020 年单位函复法院:《证明》是我单位所出具。西城区一号房屋不是单位产权,关于公房承租人和上述房屋房改情况不详。

2020 5 18 日,单位函复法院:西城区一号房屋房改前的公房承租人是宋兰。根据单位《关于单位 1999 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请示》规定,“凡在我院出售楼房范围内居住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我院公有住宅楼房的合法承租人)以自住为目的,在自愿的原则下,均可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偶所在单位人事、房管等部门工龄及住房情况证明,经院房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可购买现住房”。

2000 年,一号房屋承租人宋兰依据规定作为一号房屋买方参加房改。宋兰在购买一号房屋时,使用了宋兰 1 人的工龄,使用工龄为 34 年。

再,2015 9 8 日,苏安和苏志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载明:陈丽霞的养母死亡后遗留有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一套房屋遗产未进行法定继承,陈丽霞去世前曾口头明确表示她应继承的宋兰的遗产由苏奇一人全部继承。现苏安和苏志旺均明确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陈丽霞应继承遗产份额由苏奇一人继承,永不反悔。苏志旺于 2017 年去世。

法院认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涉案房屋属于房改售房,房改前宋兰系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后宋兰作为购房人参与房改,与售房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此符合当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购房时折算了宋兰的工龄,购房的相关票据上交款人处亦显示交款人为“宋兰”,后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宋兰名下。现林宇震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据不足,法院着实难以支持。

关于林宇震所称共同计分分房一节,因共同计分分房涉及到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与房屋所有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林宇震以此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宇震所称购房时由其出资一节,因购房款涉及到债权问题,与房屋所有权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林宇震以此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陈雅英提交宋兰档案中调取的干部履历表欲证明在家庭成员情况中明确记载宋兰只有一个女儿陈雅英。苏奇、苏安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一审时陈雅英并未提交该份证据,且该档案不完整,无法证明陈雅英所述事实。另据一审证据查明,在苏奇起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林宇震行政诉讼案件中,林宇震对苏奇提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林宇震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宋兰名下,系宋兰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折算其工龄后购买的房改售房。林宇震主张在分配涉案房屋时系其与宋兰以“多教工”方式计分取得的,且涉案房屋系其与陈雅英出资购买。但计分分房涉及到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而购房款涉及债权问题,与房屋所有权均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林宇震以此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现陈雅英主张判决认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系越权认定继承权利主体,缺乏依据,且林宇震亦在行政诉讼中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法院对陈雅英的理由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一、房屋产权的确定依据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物权法定原则以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这明确了在房屋产权纠纷中,法律规定和登记信息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涉及房屋产权的问题上,不能仅仅依靠居住使用、出资等情况来主张所有权,而应关注房屋的登记状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时,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房屋产权的确定依据,避免当事人产生错误的预期。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围绕法律规定和登记信息进行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二、计分分房与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计分分房涉及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与房屋所有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这提醒人们要正确区分计分分房和房屋所有权的概念。计分分房通常是根据一定的政策和标准,确定房屋的分配对象和居住权,但并不直接等同于房屋所有权。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参与单位分房等活动时,要清楚了解计分分房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因为参与了计分分房就认为自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涉及计分分房的房屋纠纷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计分分房与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购房出资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本案中,法院认为购房款涉及债权问题,与房屋所有权亦非同一法律关系。这表明购房出资并不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购房出资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直接决定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购房过程中,如果有出资行为,应明确出资的性质和目的。不能仅仅因为出资就认为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涉及购房出资的房屋纠纷时,要准确区分购房出资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以购房出资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律师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四、证据的重要性和真实性确认

 

在本案中,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案件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法院也强调了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的确认。这提醒人们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律师来说,在代理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提供证据。同时,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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