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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资房屋登记父母名下房屋归属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宇阳、陈悦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宇建十日内协助原告林宇阳、陈悦丹办理丰台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至林宇阳和陈悦丹名下;2、判令林宇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林宇阳、陈悦丹系夫妻关系。2014 8 16 日,原告林宇阳、陈悦丹因夫妻二人名下己有两套住房,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无法购买住房,遂借用林宇阳父亲林鹏之名,购买了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购房款及税费均由林宇阳、陈悦丹以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支付,原告林宇阳、陈悦丹系涉案房屋真实权利人。

原告林宇阳与被告林宇建系同母异父兄弟。1975 年,被告林宇建的母亲高娟林鹏结婚,并于当年生下原告林宇阳。林鹏高娟结婚后,被告林宇建一直跟随其外祖母生活居住,林宇建成年后,亦未赡养林鹏林鹏与林宇建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未与林鹏形成扶养关系。林鹏 2019 年去世,原告林宇阳、陈悦丹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需要被告林宇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林宇建拒不配合,导致原告林宇阳、陈悦丹作为真实权利人无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综上,原告林宇阳、陈悦丹因不具有购房资格,借林宇阳父亲林鹏之名购买涉案房屋,且全部购房款项均是由原告林宇阳、陈悦丹出资,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林宇阳、陈悦丹系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林宇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林宇建系林鹏的继子,与林鹏有抚养关系。原告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原告与我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我没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称他们夫妇俩名下有两套房子,需要借名买房,这个我认可,但原告不能提供向林鹏借名的合同或协议。

事实是,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明确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林鹏林鹏也有能力购买涉案房屋,林鹏 2019 年去世前一直与女友居住在涉案房屋中,该房屋应为林鹏的遗产,我作为原告起诉林宇阳继承纠纷一案,已在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

 

法院查明

林鹏高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林宇阳。林宇阳与林宇建均表示林宇建系林鹏的继子。《林宇阳同志档案摘抄表》显示,林宇阳父亲林鹏、母亲高娟、哥哥林宇建。林宇阳与陈悦丹于 2003 3 6 日结婚。高娟 2013 10 28 日去世。林鹏 2019 3 15 日去世。

2014 7 3 日,段杰(出卖方、甲方)与林鹏(买受方、乙方)、中介公司(见证方、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现达成补充协议如下:甲方同意将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 5831 平方米,乙方分三次支付购房款,在签订合同当时交付甲方定金 30000 元,网签完成后通过自行交接方式支付首付款 600000 元,过户前一天通过资金监管支付剩余房款 1070000 元。

2014 7 7 日,段杰(甲方)与林鹏(乙方)签订《装修款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标的房屋总价款为 1700000 元,其中标的房屋的配套设施折价款 630000 元,房屋过户价为 1070000 元,配套设施折价款的交接方式和时间,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2014 8 20 日,涉案房屋登记在林鹏名下。

现林宇阳、陈悦丹以其与林鹏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林宇建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林宇建认为林鹏有能力购买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登记在林鹏名下,不同意林宇阳、陈悦丹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林宇阳、陈悦丹为证明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三本,用以证明林宇阳、陈悦丹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无再行购买房屋的资格,故借用林鹏的名义购房。上述证据显示陈悦丹于 2009 9 7 日取得了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林宇阳于 2006 7 7 日取得了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后该房屋于 2019 10 15 日登记为林宇阳、陈悦丹按份共有。林宇建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二手房首付款确认函》、林宇阳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转账贷方凭证,用以证明林宇阳、陈悦丹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林宇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指出因林鹏去世突然,林宇阳、陈悦丹有可能是在料理后事时取得上述购房手续的原件。林宇建同时指出林宇阳于 2014 7 4 日支付 30000 元而段杰 7 3 日出具定金收据有违常理,林宇建指出《二手房首付款确认函》上林鹏的签字不真实,林宇阳表示该确认函中林鹏签字系由林宇阳代签,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只是用了林鹏的购房资格和林鹏的银行账户,其余手续都是由林宇阳和陈悦丹办理的。

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用以证明 600000 元购房款来源于陈悦丹用自有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上述证据显示,600000 元贷款发放日为 2014 7 31 日。林宇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林宇建表示其曾承诺配合林宇阳去公证处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但因公证员告知签字即代表放弃相关权利,林宇建认为自己既然对涉案房屋有权利就不同意放弃。对于涉案房屋的使用情况,双方均认可由林鹏在生前居住,林宇阳、陈悦丹表示高娟去世后,林鹏想换一个居住环境,故涉案房屋购买后交由林鹏居住使用。

另查,截止本判决作出前,林宇阳、陈悦丹未取得购房资格。

 

裁判结果

驳回林宇阳、陈悦丹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林宇阳、陈悦丹与林鹏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法院对该争议认定如下:

首先,从林宇阳、陈悦丹借名买房的合理性来看,因购房时林宇阳、陈悦丹家庭名下已有两套房屋,不能再以二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借名买房存在一定合理理由;

其次,购房手续的持有人一般应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手续由林宇阳、陈悦丹持有,林宇建虽表示购房手续材料有可能是林宇阳、陈悦丹在处理林鹏遗物时获得,但其亦表示曾配合林宇阳、陈悦丹去公证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且在去公证处之前未曾见过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手续;

第三,最为重要的是林宇阳、陈悦丹提交的出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事实;

第四,林宇阳、陈悦丹对涉案房屋使用情况的说明亦有其合理性。综合上述关于借名购房之理由、购房手续持有、涉案房屋出资、占有使用等情况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分析,林宇阳、陈悦丹之举证达到了证明其与林鹏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高度盖然性。法院确定林宇阳、陈悦丹与林鹏就涉案房屋形成了事实上的借名买卖房屋合同的法律关系。

但因林宇阳、陈悦丹目前并无购房资格,故法院对林宇阳、陈悦丹要林宇建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应谨慎考虑风险

 

借名买房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解决购房人的特殊需求,但本案充分显示了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首先,借名买房可能因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在后续过户等环节出现问题。就像本案中林宇阳、陈悦丹虽然能证明与林鹏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因自身无购房资格,最终无法实现房屋过户,使得自身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

 

其次,借名买房容易引发家庭内部纠纷。在本案中,由于林鹏去世,涉及到继子林宇建对房屋的主张,使得纠纷更加复杂。家庭关系中的借名买房行为可能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利益冲突而难以顺利解决。

 

二、明确借名买房的约定至关重要

 

在借名买房时,无论关系亲疏,都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本案中,林宇阳、陈悦丹与林鹏之间正是因为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导致在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时需要依靠一系列间接证据,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书面协议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归属、过户的条件和时间等,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保留充分的证据

 

为了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借名买房者应保留充分的证据。本案中,林宇阳、陈悦丹能够提供购房手续的持有证据、出资证据等,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证明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应保留支付购房款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与借名买房相关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实际购房人身份。

 

四、购房资格的重要性

 

购房资格是影响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关键因素。借名买房者应充分了解当地的购房政策,确保自己在未来有取得购房资格的可能性。如果在借名买房后长期无法获得购房资格,可能会导致房屋无法顺利过户,甚至可能面临被借名人反悔等风险。

 

总之,借名买房是一种风险较高的行为,需要当事人在决策和操作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签订明确的协议,保留充分的证据,并密切关注购房资格等关键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家庭关系中处理财产问题时,应更加谨慎,避免因家庭矛盾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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