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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登记部分子女名下房屋其他子女起诉继承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逸文、刘惠、李逸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为原告父母遗产;

2.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上述遗产;

3.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李父李母婚后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李悦莹、次女李逸文、三女李悦萱、四女李逸洁,原告二刘惠系李悦萱之女。原告一、原告三、被告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于1999年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购买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当时由于其父母不符合在北京购买房产的条件,故用被告名义购买并将上述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购买后其父母至去世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在分割上述房产时原、被告一直存在分歧。

综上,原告特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涉案房产为原、被告父母遗产,依法由原、被告继承。

 

被告辩称

李悦莹辩称,父母共有四女,三女李悦萱留有一女刘惠。1998年前我父母在天津卖了两套房产,同时在天津又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我母亲和刘惠的名字,父母知道房产证名字的重要性,是父母对刘惠妈妈的交代,父母经过深思来北京给我买套房子,写我自己的名字,在1998年底在北京即涉案房产处买了一套房子,这是父母的真实意愿,从买房到父母去世,父母一直居住这个房子里,妹妹们也知道这个房子是我的,在我名下,也没有和父母提过异议,是父母给我买的房子,他们在这住到去世。天津的房子现在还在,是我母亲和刘惠的名字。

 

法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女,即长女李悦莹、次女李逸文、三女李悦萱和四女李逸洁。1995年12月14日,李悦萱死亡,其生育一女刘惠。2005年12月30日,李父死亡。2019年5月8日,李母死亡。

李父与李母原居住在天津市内,有两套位于天津市房产。后因二人要回昌平居住,故将上述位于天津市两套房产出售,并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套位于 W 号(以下简称涉案天津房屋),该房产登记权利人为李母;另一套位于昌平区(以下简称涉案昌平房屋),该房产登记权利人为李悦莹。经查,购买涉案昌平房屋时,李父是天津户籍,所购涉案昌平房屋产权证不能办至其名下,因李悦莹是北京户籍,为此,李父借用李悦莹名义购买涉案昌平房屋。购买涉案昌平房屋后,李父与李母一直居住在该处至二人死亡,该房屋产权证一直由二人保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悦莹提交一份《购销住宅楼房合同书》,该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北京市昌平县城区镇人民政府,乙方为李悦莹。乙方购买甲方涉案昌平房屋,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经询,李悦莹认可在该合同文本上乙方处“李悦莹”三字系其父亲李父书写。

庭审中,李逸文、刘惠、李逸洁提供两段录音证据,以证明借名买房存在。

本案审理过程中,诉争双方均同意涉案昌平房屋现价格为 210 万元。李悦莹还提出位于涉案天津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经询,诉争双方均同意四人各占房屋 25%的份额。

另查,李父、李母在涉案昌平房屋居住后,李悦莹、李逸文同父母共同居住时间较长,对其父母照顾较多。

 

裁判结果

一、位于昌平区房屋由李悦莹继承所有;

二、李悦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房屋折价款 150 万元,其中给付李逸文 60 万元、刘惠 45 万元、李逸洁 45 万元;

三、李母名下位于 W 号由李悦莹、李逸文、刘惠、李逸洁各继承 25%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诉争双方对李父出资购买涉案昌平房屋均无异议,虽李父、李母与李悦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通过录音证据可证明借名是为了获得房屋产权证且结合房屋出资、房屋占有使用及产权证书持有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法院确定李父、李母借名买房是事实,二人应享有涉案昌平房屋所有权。李父、李母现已死亡,涉案昌平房屋属于遗产。

李悦莹还称,父母将涉案昌平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就是明确的赠与意图,且该房屋现仍登记在其名下,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事实上,房屋行政登记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但实质上是相关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房屋权利。对房屋享有权利根本上取决于相关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虽涉案昌平房屋登记在李悦莹名下,但仅凭房屋登记不能得出其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结论,亦不能得出父母将该房屋赠与李悦莹的结论。李悦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即不能证明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结合上述得出的借名买房判断,法院对其观点不予采信。

李悦莹称本案的案由是法定继承纠纷,但是诉讼请求却是确权之诉与债权的混合,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观点不予采信。理由为: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诉争双方经常会对涉案财产是否属于遗产产生分歧。遇到此情况时,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财产权属,即确定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财产属于遗产的,在不损害案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应依法予以处理;财产不属于遗产的或虽属于遗产,但该遗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不予处理。

本案经审理后,已确定涉案昌平房屋属于遗产,法院应予以处理。如依李悦莹上述观点,诉争双方先确权再解决继承纠纷,即通过两个诉讼解决纠纷,不仅不会实现更好保护诉争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还会造成当事人诉累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其观点不能成立。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李悦萱先于其父母死亡,由其女儿刘惠代位继承。又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父死亡时,因其父母已死亡,故李母、李悦莹、李逸文、刘惠、李逸洁为继承人。李母死亡时,因其父母已死亡,故李悦莹、李逸文、刘惠、李逸洁为继承人。关于涉案天津房屋继承问题,诉争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属于遗产且均同意分别占有 25%房屋份额;

关于涉案昌平房屋继承问题,诉争双方均认可该房产现价值 210 万元鉴于李悦莹、李逸文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父母所尽义务较多,故二人应多分遗产。在诉讼中,诉争双方不能就涉案昌平房屋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考虑该房产在李悦莹名下,为此,法院确定涉案昌平房屋归李悦莹所有,李悦莹分别支付给李逸文、刘惠、李逸洁房屋折价款 60 万元、45 万元、45 万元。李悦莹合理的辩论观点,法院予以采信;不合理的,法院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一、关于借名买房的风险与防范

 

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风险,此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李父因自身户籍问题借用李悦莹名义购买涉案昌平房屋,虽有一定理由,但却引发了复杂的法律纠纷。

 

对于借名买房者而言,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权确认困难:尽管实际出资人为借名者,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一旦发生争议,如本案中被借名者主张房屋为赠与,借名者需要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

2. 被借名者的信用风险:若被借名者出现债务问题,该房屋可能被法院查封或执行,影响借名者的权益。

 

为防范借名买房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购房款的支付、房屋的实际归属、产权变更的条件等。

2. 保留证据:如出资凭证、购房合同、房屋占有使用的证据、产权证书的保管情况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

 

二、关于遗产继承中的注意事项

 

1. 明确财产权属: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对财产是否属于遗产的争议。如本案中,对涉案昌平房屋的权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应尽量明确财产的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保留遗嘱或相关证据:如果被继承人有明确的遗嘱,将大大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即使没有遗嘱,也应保留能够证明财产来源、被继承人意愿等相关证据。

3. 尽赡养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悦莹、李逸文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父母尽义务较多,因此在遗产分配中获得了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对尽赡养义务者的保护,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三、关于诉讼策略的选择

 

1. 合理确定案由:在诉讼过程中,案由的确定至关重要。李悦莹提出本案的案由是法定继承纠纷,但诉讼请求却是确权之诉与债权的混合,认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解决。然而,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确定财产权属后依法处理遗产问题,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2. 充分准备证据:在诉讼中,双方都应充分准备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本案中,李逸文、刘惠、李逸洁提供的两段录音证据,对证明借名买房的存在起到了重要作用。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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