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等七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将被继承人林某与孙某夫妻二人的遗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秦某文、秦某杰、秦某松、秦某泰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由吴某、秦某聪、秦某新、秦某强各继承二十分之一份额。(如果法院将房屋判决给我们,为了计算方便,且我们之间互相没有争议,我们同意涉案房屋直接登记在秦某松名下,由秦某松向我们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我们认可秦某松的履行能力)。
事实理由:林某(曾用名:秦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四子一女,长子秦某某、次子秦某文、三子秦某泰、四子秦某松、长女秦某杰。林某于1998年9月24日去世,孙某于2006年4月17日去世。长子秦某(2012年9月10日去世)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二女一子,即秦某聪、秦某新、秦某强。林某、孙某生前留有涉案房屋一套,二人去世后,秦某泰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我们曾就房屋继承分割问题多次与秦某泰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泰辩称,不同意吴某等七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涉案房屋原系林某名下承租公房,我自1983年就与父亲林某、母亲孙某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我于1985年与黄某在涉案房屋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秦某昊,我们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1997年房改,涉案房屋以成本价出售。林某代表共居人交付了首付款,但林某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去世。此后,我作为共居人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并承担履行协议责任。
我自1998年起至2001年,共分四年用自己的工资分期付清了房款,并于2001年与产权单位签署了公有住宅买卖契约,并于同年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和买卖契约以及所有购房票据均在我这里。我是林某死亡后的实际履行购房协议人和实际购房人。我认为,父亲是1998年死亡,而房产证的取得是2001年,房产证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显然是错误的,房产登记并不完全等同于房屋产权实际权属情况。涉案房屋产权应归我与林某共同所有,林某生前部分归其所有,其死亡之后部分归我所有,我占有涉案房屋58.9%的份额。
二、我自83年就与父母一起搬到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照顾父母。我认为基于我对父母的巨大付出,我应当继承涉案房屋父亲份额的60%。
法院查明
2018年9月12日,秦某泰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吴某等7人诉至本院,秦某泰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吴某等7人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判决驳回秦某泰全部诉讼请求。后秦某泰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生效。
2019年4月24日,秦某泰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吴某等7人诉至本院,秦某泰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属于其与林某共有,其对涉案房屋占有58.9%的份额。本院判决驳回秦某泰全部诉讼请求。后秦某泰提起上诉,其又申请撤回上诉。现判决书已生效。
2020年2月12日,秦某泰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吴某等7人诉至本院,秦某泰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属于其与林某共有,其对涉案房屋占有58.9%的份额。本院判决驳回秦某泰全部诉讼请求。截至2020年5月29日,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之前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如下事实:“林某(曾用名:秦某,于1998年9月24日死亡),与孙某(2006年4月17日死亡)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子秦某、次子秦某文、三子秦某泰、四子秦某松、长女秦某杰。秦某于2012年9月10日死亡。秦某和吴某育有秦某聪、秦某新、秦某强。涉案房屋现登记于林某名下。……本院认为,秦某泰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就该主张提供了收据,但该收据所显示的内容并不能足以证明秦某泰的主张成立且即使涉案房屋系由秦某泰出资购买,秦某泰仅依据其出资行为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所有,依据不足……”。
经询,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如下事实:1、林某与孙某均未留有遗嘱,无离婚、复婚及再婚情形;2、林某与孙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为本案全部当事人;3、1997年林某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签署时间为2001年,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林某的工龄折抵房款,涉案房屋一直登记于林某名下;4、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裁判时以570万元计算涉案房屋的现价值。
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吴某等7人主张涉案房屋系林某、孙某出资购买,以林某、孙某的工龄折抵部分房款,且房屋登记于林某名下,应当属于林某、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林某、孙某的遗产,在本案中应由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秦某泰抗辩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出资,以其父亲的名义购买,故其应当享有涉案房屋58.9%的所有权;就此,秦某泰提交购房收据、房屋产权证、统管公有住宅买卖契约、户口簿、《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予以证明。吴某等7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秦某泰主张其自1983年起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期间尽心尽力陪伴、照顾及赡养老人,并为父母养老送终,在继承时应当多分;吴某等7人不认可上述全部证明目的,主张秦某泰有自己的房屋,其并非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所有子女都照顾、赡养了父母。秦某松主张其于1983年至1987年、2001年至2003年期间与父母居住,秦某泰对此不予认可,秦某松亦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中除秦某松以外的6人均自认未与林某、孙某共同居住过。
另,秦某松向本院提交存款证明书原件、购买基金产品证明原件及该基金基本概况证明其有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履行能力。吴某等7人均向本院提交自行处分继承财产份额的声明原件,均同意由秦某松继承房屋,以本院最终认定的继承份额为准由秦某松向其他6人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其他6人均认可秦某松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履行能力。秦某泰亦主张由其继承房屋,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
一、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秦某松继承;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秦某松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分别向秦某泰支付房屋折价款1420000元、向秦某文支付房屋折价款1070000元、向秦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1070000元、向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67500元、向秦某聪支付房屋折价款267500元、向秦某新支付房屋折价款267500元、向秦某强支付房屋折价款267500元;
三、驳回吴某、秦某聪、秦某新、秦某强、秦某文、秦某杰、秦某松及秦某泰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吴某等7人主张涉案房屋系林某、孙某出资购买,以林某、孙某的工龄折抵部分房款,且房屋登记于林某名下,应当属于林某、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林某、孙某的遗产,在本案中应由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秦某泰虽抗辩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出资,以其父亲的名义购买,故其应当享有涉案房屋58.9%的所有权,但现有证据无法充分有效的证明该抗辩主张,且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秦某泰该项主张,故法院对秦某泰该项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认定涉案房屋系林某、孙某的遗产,由吴某等7人以及秦某泰依法继承。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判归秦某松继承所有,由秦某松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为宜。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裁判时以570万元计算涉案房屋的现价值。鉴于秦某泰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法院在继承份额分配时予以考虑。
综上,判令涉案遗产分配如下:涉案房屋由秦某松继承所有;秦某松向秦某泰支付房屋折价款142万元;秦某松向秦某文、秦某杰各自支付房屋折价款107万元;秦某松向吴某、秦某聪、秦某新、秦某强各自支付房屋折价款26.75万元。
办案心得
一、对于继承人的启示
1.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继承规则
本案件凸显了继承人对继承法律规定了解不足可能带来的问题。在遗产继承中,无遗嘱时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清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如何、如何分配遗产等。这样在面对遗产问题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陷入纠纷。
- 继承人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咨询专业律师、参加法律讲座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处理遗产问题做好准备。
- 在得知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及时了解遗产的范围和状况,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继承。如果对法律规定有疑问,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继承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
证据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起着关键作用。秦某泰因证据不足,其主张未被法院支持。继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应留意与遗产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可能涉及遗产的事项,如购房出资、赡养义务履行等,要保留相关的凭证、记录和证人证言。
- 对于房产,要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文件。如果涉及共同出资购房,应明确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并保留相关证据。对于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要保留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
- 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保留医疗费用凭证等方式,记录自己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和付出。这些证据在遗产分配时可能会成为争取更多份额的重要依据。
- 继承人还应注意保留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沟通记录、协商文件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协商过程。
3. 尊重家庭关系,协商解决纠纷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在处理遗产问题时,继承人应注重维护家庭和谐,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本案件中,吴某等七人通过协商,同意涉案房屋登记在秦某松名下,由秦某松支付房屋折价款,这是一种积极的解决方式。
- 继承人应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和冲突。可以通过家庭会议、调解等方式,共同商讨遗产分配方案。在协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尊重其他继承人的意见。
-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或法律帮助。调解机构可以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促进纠纷的解决。律师则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指导继承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继承人都应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上诉或申诉,但在上诉或申诉期间,应遵守法院的裁定和决定。
4. 合理规划遗产分配,避免争议
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与被继承人共同规划遗产分配,以避免日后的争议。本案件中,如果林某与孙某在生前能够明确遗产的分配方式,可能就不会引发这场纠纷。
- 继承人可以与被继承人沟通,了解被继承人的意愿和需求。如果被继承人有特定的遗产分配计划,可以协助被继承人制定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确保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实现。
- 在规划遗产分配时,要考虑到继承人的经济状况、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因素。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案,避免因分配不公而引发纠纷。
二、对于被继承人的启示
1. 提前立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应认识到遗嘱的重要性,提前立下遗嘱,明确自己的遗产分配意愿。遗嘱可以避免因法定继承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 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应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了解遗嘱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遗嘱应明确指定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和继承方式,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
- 被继承人还可以定期审查和更新遗嘱,以确保遗嘱能够反映自己的最新意愿。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或家庭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遗嘱,避免因遗嘱过时而引发纠纷。
2. 及时处理财产,确保产权清晰
被继承人应及时处理自己的财产,确保财产的产权清晰。如果财产登记在错误的人名下,可能会导致遗产纠纷。本案件中,秦某泰因房产证登记在林某名下而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 被继承人应定期清查自己的财产,确保财产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确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
- 在处理财产时,要保留相关的凭证和文件,以便在遗产继承时能够清楚地说明财产的来源和归属。如果涉及共同财产,应明确各方的份额和权利,避免因产权不清而引发纠纷。
3. 与继承人沟通,传达遗产意愿
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与继承人沟通,传达自己的遗产分配意愿。这样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的误解和纠纷,同时也可以让继承人更好地了解被继承人的期望和需求。
-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家庭会议、书面信件等方式,与继承人沟通自己的遗产分配计划。在沟通时,要充分听取继承人的意见和建议,对遗产分配计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 被继承人还可以考虑将遗产分配意愿告知其他信任的人,如律师、公证员等。这样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这些人可以协助继承人执行遗嘱,确保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实现。
总之,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无论是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提前规划遗产分配,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尊重家庭关系,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确保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