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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后迟迟无产权证,购房者如何减少损失?北京律师给出建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买房多年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已交的税费能否退还?开发商以疫情为由拖延办证,业主该如何维权?一起真实案例,带你看清商品房交易中的法律门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乙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契税 90077.77 元、印花税 1577.2 元、产权代办费 1000 元、房屋登记费 555 元,合计 93209.97 元;

判令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以 315272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6 日起至完成办证之日,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为 483942.83 元);

本案诉讼费由乙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陈明称,2017 年 1 月 15 日,其与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续又签订补充协议及面积结算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总价款 3152722 元。合同明确乙开发有限公司应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交房,并在交房后 720 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逾期需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陈明依约支付全部房款,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房并缴纳各项税费及代办费用,但至今未拿到房产证,故诉至法院维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乙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

同意退还契税、印花税,但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非其收取,不应退还;

不认可违约金:

陈明未证明逾期办证造成实际损失;

2020 年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导致办证延迟,公司无责;

陈明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起诉后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若认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应为公司收到起诉材料之日;

陈明起诉已超 3 年诉讼时效,即便持续违约,也应从起诉日倒推 3 年计算违约金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7 年,陈明与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房、付款、交房及办证等事项;陈明付清房款,2018 年 4 月 27 日收房并缴纳契税、印花税、代办费等费用 。

逾期办证事实:截至诉讼时,陈明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诉讼时效证据:陈明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 2020 - 2021 年多次向乙开发有限公司催办房产证,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乙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退还全部已收费用?

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新冠疫情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二)法律分析

费用退还责任:契税、印花税公司同意退还;代办费和登记费虽辩称非收费主体,但陈明向公司缴纳,公司应承担退还义务 。

违约金认定: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乙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陈明提交证据证明多次催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条件,诉讼时效未过;

公司未举证证明疫情对办证的实质影响,且未合理利用不可抗力条款,不能免责 。

违约金计算:法院结合合同约定、违约情形及公平原则,酌情将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平衡双方权益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乙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明违约金 485834.46 元;

乙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明契税 90077.77 元、印花税 1577.2 元、产权代办费 1000 元、登记费 555 元。

该判决既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维权要点

留存关键证据:保留购房合同、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为维权提供依据;定期催办房产证,中断诉讼时效 。

关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办证期限、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遇到开发商违约,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二)开发商合规经营

诚信履行义务: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不可抗力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无法免责 。

规范收费管理:明确各项费用收取主体,避免因代收费用引发纠纷 。

(三)不可抗力适用提醒

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需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需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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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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