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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离婚后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 C 号房屋 1 间变更由原告林某承租,并居住使用,北京市西城区 D 号房屋继续由张某承租,并居住使用;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与林某于 1994 年 4 月 8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C 号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 1981 年由当时张某的工作单位分配张某承租至今,D 号房屋由 G 公司(1989 年张某调到 G 公司下属的 X 公司工作,1994 年林某调入 G 公司下属的 Y 公司工作)分配张某承租至今。

D 号房屋是 G 公司 1991 年底、1992 年年初按照工龄分配的承租房。张某 1999 年辞职离开 G 公司,林某在 G 公司工作至退休。1996 年 G 公司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林某去申请分房,单位以张某已经承租红线胡同的房屋为由拒绝了申请,导致本人享受不到相应的福利待遇。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共同居住满五年可以变更承租人,且本人目前无住房,也没有申请过任何政府给予的安置房屋。林某与张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 C 号房屋。2016 年张某提出离婚后,林某搬离该住所,借住在朋友家中。张某曾与本案的第三人李某有一段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在 C 号房屋,2016 年原告搬走,我一直在此居住。1982 年单位将该房分配给我承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1991 年北京 X 公司将 D 号房屋分配给我和前妻李某、女儿张某彤,用于改善住房困难,据此李某、张某彤对该房有居住使用权。1993 年我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我居住 C 号房屋,李某居住 D 号房屋,有房后归还,换言之如李某没有住房不用归还。2018 年 1 月李某起诉我,要求 D 号房屋变更为其居住使用,诉讼中经调解,基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约定,法院处理达成的《协议书》形成在原告与我判决生效之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有效,原告企图占有该房,侵害李某、张某彤的利益。

现原告认为 C 号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依据。该房系婚前单位分配给我个人,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某述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1991 年因家庭住房困难,单位分配 D 号房屋给我和被告以及女儿张某彤,后我与张某彤户籍迁入该房。同年我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被告居住 C 号房屋,我居住 D 号房屋,有房后归还,但我至今未婚,无住房。D 号房屋系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分配所得,离婚时确认由我居住,故 2018 年我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居住使用该房。经调解,基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约定,法院处理达成新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认为 C 号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依据,侵害我与张某彤的利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1993 年 11 月 15 日协议离婚。张某于 1994 年 4 月 8 日与林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1982 年,张某自房管所承租 C 号房屋 1 间(总使用面积 17.8 平方米),林某与张某婚后在此居住至 2016 年 2 月双方分居,后林某搬出。

1991 年,X 公司分配给职工张某 D 号房屋 1 间(使用面积 11.6 平方米)。林某与张某分居前曾将该房出租并收取租金。

张某与其前妻李某在 1993 年 8 月 26 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家庭财产全部由男方张某所有,现金由女方李某所有。男方张某住西城 C 号,女方李某暂借住张某宣武区 D 号平房一间,有房后归还。本案诉讼中,张某表示,上述约定的意思是如果李某有房了,就应将 D 号房屋归还,因为房屋是张某单位分配的,没有房就不用归还,没有约定居住时间,没有截止日期;对此,李某表示,该约定意思是自己有房了就把 D 号房屋还给张某,实际自己一直没有房。

2016 年 4 月 13 日,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离婚。诉讼中,林某提出主张,要求承租并使用 C 号房屋或者 D 号房屋中的任意一处住房;对此,张某表示,不同意由林某承租房屋,同意林某居住 C 号房屋,不同意林某居住 D 号房屋。法院询问 D 号房屋由谁使用,张某答复称,D 号房屋无人使用,空置状态,在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归前妻,不知前妻现在何处,很久没有联系过。

2017 年本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C 号房屋由林某承租、使用;D 号房屋由张某承租、使用,并对其他财产事项进行了处理。2018 年 1 月 12 日,张某就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3 月 1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张某与林某离婚上诉案,并于之后判决,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张某主张 D 号房屋一间因其前妻李某主张权利,故在法院审理中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即 D 号房屋一间仍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与此同时张某亦表示不同意由林某继续居住使用 C 号房屋。林某对此表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希望法院将涉案三套房屋一并作出处理,并同时表示鉴于目前涉案房屋存在纠纷的状况,其同意将涉案三套房屋另案予以解决,期间其可先行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待涉案三套房屋权利关系清晰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北京市西城区 D 号房屋仍由其前妻占用,并提交其与前妻离婚协议书及近期经法院处理达成的案外和解协议为证,鉴于上述房屋现已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中亦不宜直接对此作出处理。……”。

另查,李某于 2018 年 1 月 4 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张某诉至本院,要求将张某承租的 D 号房屋变更为李某居住使用。经调解,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9 日达成协议:张某同意将 D 号房屋 1 间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房租由李某承担。当日,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中,林某表示其名下无任何房屋,现借住于朋友处。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 C 号房屋一间(总使用面积 17.8 平方米)由张某承租、使用;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张某每月给予林某经济补偿 1000 元,共计三十六个月;

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就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C 号房屋与 D 号房屋均系张某与林某再婚前承租,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 C 号房屋,离婚时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已超过 5 年,林某有权主张承租、使用该房。鉴于 C 号房屋长期由张某承租并居住使用,另考虑张某对该房屋取得的贡献,结合林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时间长度、居住情况等因素,法院认为 C 号房屋继续由张某承租并居住使用为宜,由张某给予林某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前述因素酌定。

张某与李某曾签署离婚协议,对 D 号房屋的承租及居住使用事宜进行约定,2018 年张某与李某就该房居住使用问题达成新的约定,现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故本案对该房的承租及居住使用事项不予处理。

办案心得

一、关于婚前承租公房的性质认定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居住,但并不当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C 号房屋和 D 号房屋均是被告张某在与原告林某再婚前承租,尽管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但法院在判决时仍将其视为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提醒人们在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时,要明确婚前承租公房的性质,避免因错误认识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协议的重要性与约束力

 

张某与前妻李某在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对房屋的承租及居住使用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这一协议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在考虑房屋的归属和使用时,充分尊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这表明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明确约定财产的分配、房屋的承租和居住使用等问题,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案外人利益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当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时,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更加谨慎。在本案中,由于 D 号房屋涉及第三人李某的利益,法院在判决时对该房屋的承租及居住使用事项不予处理。这提醒当事人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如果涉及案外人利益,应充分考虑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行为侵害案外人的利益。同时,也提醒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经济补偿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 C 号房屋长期由张某承租并居住使用,以及张某对该房屋取得的贡献等因素,判决 C 号房屋继续由张某承租并居住使用,同时由张某给予林某适当的经济补偿。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既考虑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又兼顾了另一方的利益,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这也为当事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即在无法实现房屋承租权变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五、当事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林某在离婚诉讼中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承租并使用 C 号房屋或者 D 号房屋中的任意一处住房。虽然最终未能实现承租权的变更,但她的行为表明当事人在面对离婚财产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林某在得知涉案房屋存在纠纷后,同意将房屋另案解决,并先行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待房屋权利关系清晰后另行主张权利。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复杂的财产纠纷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采取合理的策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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