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为张某、李某共有,张某拥有 50%所有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周某杰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现已生效。鉴于被告张某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故周某杰于 2017 年 9 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期间,张某、李某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原告认为该约定客观上损害了其利益,主观上存在张某、李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条款。《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周某杰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该房产为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该房产应为张某、李某夫妻共有,张某应依法拥有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原告作为之前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保护自身财产权不受非法损害。鉴于二被告拒不履行的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裁判如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张某和周某杰因为借款引起了纠纷,张某和周某杰是朋友关系,借款的时候也说了跟李某没有关系,张某和周某杰相识多年,知道二被告夫妻名存实亡,所以在 2017 年张某跟李某离婚,张某没有存在转移财产等。
被告李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是我管我娘家人借钱买的,跟张某没有关系,钱也是我自己还的。
法院查明
被告李某与张某于 1979 年 1 月 19 日结婚,2017 年 12 月 5 日离婚。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于 1998 年 12 月 12 日,为李某单位福利房,卖方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买方为李某。其中工龄优惠 47.7%。原始登记时间为 1999 年 2 月 11 日,后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因换证进行了变更登记。
2017 年 7 月 20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某杰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及利息(以六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2%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该判决于 2017 年 8 月 8 日生效。
2017 年 9 月 4 日,因被告张某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周某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裁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17 年 12 月 5 日,本案被告张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或其他有价证券由双方各自所有。(2)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男方从未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支出,若男方有借款或者债务的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任何关系……。”
2018 年 7 月 30 日,周某杰作为之前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张某 2017 年 12 月 5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2018 年,周某杰将被告张某、第三人李某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张某、李某 2017 年 12 月 5 日《离婚协议书》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2)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以下称涉案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此房屋由女方出资并由女方还贷,离婚后此房屋归女方所有,跟男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2019 年 3 月 27 日,本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张某与李某 2017 年 12 月 5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中关于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分割约定……”。
另,庭审中,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张某经常不回家,对家庭没有尽到义务,亦有婚外情。
李某主张,购房款均由其交纳,房屋供暖费等均享受其单位福利。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张某享有 40%份额,由李某享有 60%的份额;
二、驳回周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现张某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而其名下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周某杰有权就张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庭审中,涉案房屋购买于张某与李某婚后,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就涉案房屋系共同共有关系。张某在家庭生活中,所尽义务较少,亦考虑到照顾妇女原则,法院确定李某对诉争房屋享有 60%的份额,张某对诉争房屋享有 40%份额。
办案心得
一、对于债权人的启示
1. 谨慎出借资金:在出借资金时,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避免因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确保借款的安全性。
2. 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在借款后,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变化,特别是在债务人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况时。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等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代位析产诉讼的运用:当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但在行使该权利时,需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事实以及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
二、对于债务人的启示
1. 诚实守信履行债务: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逃避债务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2. 避免恶意转移财产:在面临债务纠纷时,债务人不应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会导致财产分割约定被撤销,还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启示
1. 明确财产归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购买和处置,应明确财产的归属和份额。特别是在涉及单位福利房等特殊性质的房产时,更应明确出资来源和还款责任,避免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
2. 公平合理分割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各方的出资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照顾妇女等因素,确定财产的份额。因此,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理性协商,避免因不合理的财产分割约定而引发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