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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购房赠与引争议,其他子女起诉无效被法院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佳的赠与合同无效;2.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告孙某文享有八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份额,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孙某德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按长幼顺序分别是:长女孙某静、次女孙某佳,儿子孙某文。孙某德于 1998 年 11 月 2 日死亡注销户口,生前未留有遗嘱。孙某德的父母均去世于其本人之前。

孙某德和张某曾均为城镇职工,承租位于北京市 B 号的直管公房。孙某德去世后,张某于 2002 年 2 月 25 日作为买方与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计算张某和孙某德夫妇工龄折扣后,张某用夫妻积蓄以 16756.58 元购得该房。2002 年 11 月拆迁办与张某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北京市 B 号楼(以下简称 B 号房屋)的直管公房,拆迁款由张某控制,未进行过分割。

拆迁后,张某于 2003 年 3 月 11 日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用房屋拆迁款购得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

综上,孙某文认为:B 号房屋为张某利用孙某德与张某生前工龄折算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孙某德和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在孙某德去世前未留有遗嘱的前提下,孙某文作为孙某德法定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份额,在该房屋拆迁后,张某利用孙某文房屋份额所获利益取得的一号房屋,孙某文应享有同样的房屋份额,应为双方按份共有房屋。

后,张某擅自将一号房屋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孙某佳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孙某文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依法无效。现,双方对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佳辩称:不同意孙某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是法定继承纠纷,必须有可继承的财产,但本案没有可继承的财产。我方有赠与合同,首先应先确认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后再进行确认之诉,否则有可能会影响我方的上诉权利。赠与合同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孙某文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意见同孙某佳一致。

第三人孙某静辩称:我的意见同孙某佳一致。

 

法院查明

孙某德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长女孙某静、次女孙某佳,儿子孙某文三名子女。孙某德于 1998 年 11 月 2 日死亡注销户口。

2002 年 2 月 25 日,卖方北京市房管局与买方张某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有张某购买 B 号房屋,房屋实际售价 14648 元。该协议约定按乙方夫妇双方建立住宅公积金前的工龄基于工龄折扣。张某表示 B 号房屋使用了其与孙某德的工龄折扣,优惠了大约 2000 元。

2002 年 11 月 9 日,拆迁办与被拆迁人张某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张某房屋。该协议载明在册人口三人,包括张某、孙某佳、李某。

2003 年 3 月 11 日,卖方刘某与买方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由张某购买一号房屋,房屋价款 17.5 万元。

2017 年 5 月 2 日,张某与孙某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2.孙某佳保证张某一直居住直到过世,如果遇到拆迁孙某佳要给老人租住房屋,保证张某居有定所;……4.张某的日常生活费用全部由孙某佳负担。

后张某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2017 年 5 月 23 日,一号房屋转移变更登记至孙某佳名下。

孙某文主张 B 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孙某德的工龄优惠予以工龄折扣,购房款是孙某德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B 号房屋应属于孙某德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后 B 号房屋被拆迁,拆迁款也应是孙某德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使用拆迁款购买了一号房屋,一号房屋也应系孙某德与张某各占一半份额遗产;

孙某德生前未留有遗嘱,一号房屋的一半份额应在张某、孙某文、孙某佳、孙某静四人中平均分配,因此孙某文应继承一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张某、孙某佳、孙某静均主张 B 号房屋不属于张某与孙某德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张某个人财产,一号房屋也应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现一号房屋实际由孙某文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孙某德于 1998 年去世。B 号房屋于 2002 年 2 月 25 日由张某通过与北京市房管局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而购买,购买时间晚于孙某德去世时间,因此并不属于孙某德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至于 B 号房屋拆迁所得拆迁款,以及张某 2003 年 3 月 11 日购买的一号房屋,均不属于孙某德的遗产。故,对于孙某文主张的一号房屋属于孙某德的遗产,应在继承人范围内平均分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明确遗产范围的重要性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准确确定遗产的范围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原告认为某些房屋应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但由于购买时间晚于被继承人去世时间,最终未被法院认定为遗产。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必须仔细梳理财产的来源和时间节点,以明确哪些财产真正属于遗产范围。只有确定了准确的遗产范围,才能进行合理的继承分配。

 

二、工龄折扣在房产认定中的复杂性

 

本案中,关于使用了被继承人工龄折扣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虽然使用了被继承人的工龄折扣,但购买时间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法院并未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工龄折扣在房产认定中的作用并非绝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工龄折扣对房产性质的影响,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赠与合同的审查与风险

 

原告主张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但法院并未支持。这提醒我们,在涉及赠与合同的情况下,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赠与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规定,且赠与人应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受赠人也应注意审查赠与财产的来源和合法性,以避免因赠与合同无效而带来的风险。

 

四、法定继承的前提与证据要求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但由于原告未能证明争议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说明,在主张法定继承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可继承的财产。当事人应收集和整理与被继承人财产相关的证据,如遗嘱、财产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有效。这表明,调解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以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诉讼成本。

 

六、居住使用与产权的区别

 

虽然原告实际居住使用争议房屋,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应明确区分居住使用权和产权的概念。产权是对房屋的所有权,而居住使用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的使用权利。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居住使用房屋就主张拥有房屋的产权。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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