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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诉讼案:借名买房缺乏有力证据未获支持,法定继承中对老人付出多的子女应多分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孙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A 房屋,我继承四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事实和理由:孙某君与高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孙某杰、孙某宝、孙某聪、孙某达。高某丽于 1964 年去世,孙某君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去世。孙某聪于 1993 年 1 月 9 日去世,孙某豪系孙某聪之子。孙某宝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去世,刘某强系孙某宝之夫,刘某安系孙某宝之子。诉争房屋系孙某君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现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孙某达辩称,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属实。另外,我父亲孙某君在 1977 年与刘某芳再婚,婚后无子女。刘某芳于 2006 年去世,无其他继承人。诉争房屋系我父亲孙某君遗产,我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孙某豪辩称,认可孙某达所述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情况。诉争房屋系 2006 年 11 月由我方出资购买,因孙某君系我的监护人和公房承租人,我将房屋落到了孙某君名下,故诉争房屋应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应全部归我所有。综上,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

刘某强、刘某安向本院陈述其认为诉争房产系孙某豪之父孙某聪财产转化而来,不属于孙某君的遗产。关于诉争房产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孙某君与高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孙某杰、孙某宝、孙某聪、孙某达。高某丽于 1964 年 9 月 26 日去世。高某丽去世后,孙某君与刘某芳再婚。刘某芳于 2006 年 8 月 15 日死亡注销户口,孙某君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去世。孙某聪于 1993 年 1 月 9 日去世,孙某豪系孙某聪之子。孙某宝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去世,刘某强系孙某宝之夫,刘某安系孙某宝之子。孙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 A 房屋一套,购房款于 2006 年 11 月 2 日交纳。孙某杰、孙某达均认可孙某豪跟随孙某君一起生活。

庭审中,孙某豪向本院提交了户口本、准住证等证据,用以证明诉争房屋系孙某聪房产转化而来,不属于孙某君遗产。孙某杰、孙某达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庭审中,孙某豪主张诉争房产购房款由其支付,并向本院提交了购房发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信息、装修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孙某杰、孙某达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庭审中,孙某豪向本院提交了录音若干份,用以证明孙某杰、孙某达认可孙某君生前将诉争房屋交由孙某豪继承。孙某杰、孙某达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

庭审中,孙某达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若干份,用以证明孙某君的生活花费均系孙某达支付,且购买诉争房产系用孙某达的工龄抵扣。孙某豪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裁判结果

孙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 A 房屋一套,由孙某豪、孙某杰、孙某达、刘某强、刘某安继承所有,其中孙某豪继承百分之三十四份额,孙某杰、孙某达各继承百分之二十二份额,刘某强、刘某安各继承百分之十一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诉争房屋登记在孙某君名下,孙某君去世后属孙某君遗产。孙某豪辩称诉争房屋系其出资且由孙某聪的房产转化而来,故诉争房屋属孙某豪个人财产。孙某豪的上述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孙某杰、孙某达系孙某君之子女,可依法继承孙某君遗产。孙某聪先于孙某君去世,其子孙某豪可代位孙某聪继承孙某君遗产。孙某宝在孙某君去世后去世,其继承人刘某强、刘某安可继承孙某宝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孙某豪与孙某君共同生活,故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对孙某豪酌情予以多分。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导致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产生了争议。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遗嘱不仅可以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实现,也可以为继承人提供明确的指导,减少家庭矛盾。

 

二、证据在遗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案件中,孙某豪主张诉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且由其父孙某聪的房产转化而来,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未被法院采信。这提醒我们,在遗产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与遗产相关的各种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遗嘱、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代位继承的适用

 

本案中,孙某聪先于孙某君去世,其子孙某豪代位孙某聪继承了孙某君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确保了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了解代位继承的规定,可以帮助继承人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共同生活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法院在分配遗产时,考虑到孙某豪与孙某君共同生活,对孙某豪酌情予以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在遗产继承中,共同生活、照顾被继承人的行为可以作为分配遗产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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