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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专业律师——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其他子女赡养老人较少要求其少继承,法院如何判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两原告与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并依法分割,由被告向两原告分别给付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建、孙某娟为夫妻关系,二人所生三个子女,即原、被告。周某建于1999年死亡,孙某娟于2013年死亡,留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现要求由原、被告对涉案房屋依法平均继承并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

从涉案房屋的来源及产权上看,该房屋应当属于孙某娟、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四人共同所有,只有属于孙某娟的部分可以发生继承;原告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对于遗产应当少分或不分;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依法多继承遗产;孙某娟生前曾口头表达过涉案房屋给被告。

 

法院查明

周某建与孙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即周某海、周某江、周某雨。周某建于1999年5月18日死亡,于1999年5月21日注销户口;孙某娟于2017年5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娟名下遗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0年9月18日。涉案房屋原为公房,后因出售公房办理撤管手续,根据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审批表,购买该房屋时同时使用了周某建与孙某娟二人的工龄。

诉讼中,被告称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孙某娟名下,但实为孙某娟、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四人共有。经询,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并未就此进行确权。

现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由被告实际使用。被告所称孙某娟生前口头表达涉案房屋给被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就此举证。

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对于涉案房屋房改售房时的市场价值无法确定,对于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均同意按照520万元计算,并均同意由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被告周某雨继承;

二、被告周某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海、周某江分别给付房屋折价款1733333元;

三、驳回被告周某雨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中使用周某建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作为周某建遗产由孙某娟及原、被告共同继承,其余部分及孙某娟继承周某建遗产部分在孙某娟去世后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所述孙某娟留有口头遗嘱一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节,亦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纳。

故对于涉案房屋,原、被告应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因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继承房屋,并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房屋折价款,房屋市值按520万元计算,法院不持异议。被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孙某娟及案外人共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继承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件中,被告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包括涉案房屋为多人共有、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以及孙某娟有口头遗嘱等,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这些主张均未被法院采纳。这凸显了在继承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

 

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无论是关于遗嘱的存在、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还是财产的归属问题,都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撑。同时,律师也要提醒当事人,对于一些口头表述,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免在纠纷发生时无法举证。

 

二、法定继承的原则与适用

 

本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法院明确指出,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体现了法定继承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当了解法定继承的规则,以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遗产的分配结果。对于律师来说,要向当事人解释法定继承的原则和适用条件,帮助当事人在继承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引导当事人在生前通过遗嘱等方式对遗产进行规划,避免因法定继承引发家庭矛盾。

 

三、政策性福利在房产继承中的处理

 

本案中,法院对涉案房屋中因使用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部分进行了明确处理,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这为类似案件中政策性福利在房产继承中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在涉及房改房等具有政策性福利的房产继承纠纷中,律师应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范围,为当事人合理确定遗产份额。同时,也要向当事人解释政策性福利在继承中的特殊性质,避免因对政策不了解而产生争议。

 

四、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院判决的平衡

 

在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并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院判决的平衡。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实现当事人的意愿与法律规定的有机结合。同时,法院也会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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