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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后通过诉讼确认份额后部分子女能否起诉强行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照评估价格向四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当事人按比例负担。

事实和理由:赵先生、赵某鹏、赵某杰、赵某聪、赵某新的父母去世后留有涉诉房屋,赵先生、赵某鹏、赵某杰、赵某聪、赵某新为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当事人之间无法就继承协商一致,赵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赵先生对涉诉房屋拥有22%份额的继承权。

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赵先生认为,既然一、二审法院都判决认定其对涉诉房屋拥有22%的产权份额,赵先生作为按份共有人,应实际享有相应权利。但是赵某聪、赵某新一直独享涉诉房屋的全部权益。因此,赵先生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鹏辩称,不同意分割涉诉房屋。如果法院判决分割,则赵某鹏主张要房屋折价款。

被告赵某杰辩称,不同意分割涉诉房屋。如果法院判决分割,则赵某杰主张要房屋折价款,且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被告赵某聪、赵某新辩称,不同意分割涉诉房屋,也不同意假设法院判决分割情形下的处理方案。

 

法院查明

赵某兴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有赵先生;第二次婚姻生有赵某达;赵某兴于1971年11月与刘某丽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赵某杰、赵某鹏、赵某聪三人为刘某丽与前夫所生子女。

刘某丽父母分别为刘父、刘母(刘母于2010年去世),二人育有6个子女,分别为刘某丽、刘某旭、刘某阳、刘某路、刘某超、刘某飞。

刘某丽于1981年承租了其单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1997年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印发了《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刘某丽所在单位依据这一政策制定了具体房改方案,明确了刘某丽、赵某兴夫妇的购房资格和二人享受各项优惠后的具体购房价格。

1998年5月27日,刘某丽因病死亡,生前未留遗嘱。

1998年6月19日,赵某兴与刘某丽单位签订了售房购房协议书,根据赵某兴夫妻的购房条件、参与该单位房改规定、以1997年成本价为基础、使用夫妻二人的工龄等各项优惠后,以25586元(含维修资金)的价格购得争议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兴名下。

2014年6月14日,赵某兴留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1、东城一号房屋不许变卖;2、由赵某聪、赵某新夫妻与其子赵某皓长期居住;3、如果此房遇国家占地、拆迁,赵某聪、赵某新夫妻占有60%产权;4、此房其余40%产权由赵先生、赵某杰二人分配。

2014年7月13日,赵某兴因病死亡。

赵某兴与刘某丽结婚时,赵先生尚未成年,其与刘某丽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赵某兴购买争议房屋的购房款25586元系被告赵某聪、赵某新夫妻二人支付。

赵先生曾向本院起诉赵某鹏、赵某杰、赵某聪、赵某新继承纠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父、刘某旭、刘某阳、刘某路、刘某超、刘某飞、赵某达均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继承。2015年,本院作出判决书,认定赵某兴在遗嘱中对个人拥有的房产份额的处分有效,因此对赵先生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涉诉房屋归赵先生、赵某鹏、赵某杰、赵某聪、赵某新按份共有,其中赵先生、赵某杰各占22%的产权份额,赵某鹏占10%的产权份额,赵某聪和赵某新共占46%的产权份额等。

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赵先生又向本院起诉赵某鹏、赵某杰、赵某聪、赵某新共有物分割纠纷。后本院作出判决书,认为赵某鹏、赵某聪、赵某新不同意分割,赵先生不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因此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维持原判。赵先生仍不服,申请再审。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再审申请。

经评估,涉诉房屋总价552.53万元。经质证,赵先生认可估价报告。赵某鹏、赵某杰表示自己不懂,不发表意见。赵某聪、赵某新认为评估价格偏低,但未就此出示相反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赵先生、赵某鹏、赵某杰、赵某聪、赵某新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赵某兴所立遗嘱,而该遗嘱除处分了涉诉房屋由赵先生、赵某杰、赵某聪、赵某新所继承的份额比例外,还载明赵某聪、赵某新与案外人赵某皓有权长期居住。赵某兴作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归属问题。虽然赵某兴去世后,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继承变更为赵先生、赵某鹏、赵某杰、赵某聪、赵某新,但该五人仍应受到赵某兴遗嘱的约束。在此情形之下,涉诉房屋作为共有物,不宜分割。现赵先生起诉来院,要求分割涉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遗嘱内容的全面理解与遵循:本案中,赵某兴所立遗嘱不仅涉及房屋的继承份额,还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了安排。这提示在处理遗产继承时,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遗嘱的各项内容,并严格遵循其规定。即使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变更,原遗嘱中的相关约束仍可能对后续的处理产生影响。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共有物的分割并非绝对,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本案中,虽然房屋为共有,但因遗嘱对房屋的使用有特殊安排,使得分割受到限制。这表明在共有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受到既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双重制约。

 

长期居住权的尊重:遗嘱赋予赵某聪、赵某新及案外人长期居住权,这一权利应得到尊重。在处理房产纠纷时,除了所有权,居住权等其他权益也需纳入考量,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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