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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出售男方去世后的夫妻共同房屋给孙子女 合同无效 房产依继承处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孙某杰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份额;2.判令孙某杰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份额;3.诉讼费由吴某、孙某峰、孙某新、郑某负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龙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孙某新、次女孙某丽、三女孙某杰、四女孙某芬(2019 6 5 日去世)、长子孙某峰。孙某龙于 2001 2 6 日去世,孙某龙生前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两套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及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

 

2019 6 5 日孙某芬去世,孙某芬去世前离异且无任何子女。孙某龙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孙某杰与其他继承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吴某辩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位于二号房屋是我个人的,一号房屋是孙某龙的,是用工龄折抵分的房子。我同意分割一号房屋,不同意分割二号房屋。

 

孙某峰辩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大家可以私下商量。我父亲在一号房屋没有留遗嘱,我同意按照法定继承。我母亲在二号房屋,我不同意按照法定继承,我母亲自己交了 8 万多元换了商品房的房本,这是我母亲自己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我母亲目前还健在。诉讼费应当由孙某杰承担。

 

孙某新辩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我同意按法律判决分割房子。

 

郑某辩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我同意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来分割。

 

法院查明

 

孙某龙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五人,长女孙某新、次女孙某丽、三女孙某杰、四女孙某芬、儿子孙某峰。孙某龙于 2001 2 6 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孙某丽于 1999 4 21 日死亡,其生前育有一女郑某;孙某芬于 2019 6 5 日死亡,生前未育有子女,其生前于 2015 11 17 日因离婚变更户口登记。

 

1994 12 25 日,孙某龙(买方、乙方)与 M 公司(卖方、甲方)签订《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合同》,约定孙某龙以 10210 元的价格购买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后,孙某龙取得了一号房屋的房产所有证,该房屋登记在孙某龙名下,登记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一号。

 

2000 9 6 日,吴某(买方、乙方)与北京市 Y 公司(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总价 28593.26 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后,吴某取得了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某,为其单独所有;2010 8 25 日,吴某(出卖人)与孙某昊(买受人、孙某峰之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 426225 元的价格将二号房屋出售给孙某昊,同日,二号房屋登记至孙某昊名下,为孙某昊单独所有,孙某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7 12 4 日,孙某昊(赠与人、甲方)与吴某(受赠人、乙方)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约定孙某昊将其所有的二号房屋自愿赠与吴某,吴某自愿接受该房屋,同日,二号房屋登记至吴某名下,为吴某单独所有,吴某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中属于孙某龙的二分之一的份额由吴某、孙某新、孙某杰、孙某峰、郑某共同继承,继承后由吴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由孙某新、孙某杰、孙某峰、郑某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中属于孙某龙的二分之一的份额由吴某、孙某新、孙某杰、孙某峰、郑某共同继承,继承后由吴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由孙某新、孙某杰、孙某峰、郑某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孙某龙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孙某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吴某、孙某新、孙某丽、孙某杰、孙某芬、孙某峰。孙某丽死亡时间早于孙某龙,故孙某龙的遗产中孙某丽有权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孙某丽的晚辈直系亲属即郑某继承。孙某芬死亡时间晚于孙某龙,故孙某龙遗产中属于孙某芬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孙某芬的继承人即吴某继承。故孙某龙的遗产应当由吴某、孙某新、孙某杰、孙某峰、郑某共同继承。

 

关于遗产范围,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系孙某龙和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孙某龙和吴某共同共有,孙某龙死亡后,一号房屋中 50%的份额和二号房屋中 50%的份额应当为孙某龙的遗产。2010 年吴某将二号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孙子孙某昊,吴某、孙某昊明知二号房屋中存在他人的遗产份额,仍然进行买卖,该行为明显属于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故该买卖行为无效,现二号房屋已重新登记至吴某名下,仍应作为孙某龙的遗产进行分割,吴某关于二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故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中属于孙某龙的份额由吴某、孙某新、孙某杰、孙某峰、郑某共同继承后,吴某对该两套房屋均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孙某新、孙某杰、孙某峰、郑某对该两套房屋均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在处理类似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

 

1. 遗嘱的重要性: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导致遗产继承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容易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分歧和争议。提前订立明确、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清晰地表达被继承人的意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需要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遗产范围的确定。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纠纷时,要仔细审查购房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因素,以明确财产的归属。

 

3. 防范恶意处分遗产:像二号房屋的出售和赠与行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情况。这警示继承人要密切关注遗产的处置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提示在进行房产交易时,要充分了解房产的产权状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4.专业咨询的必要性:面对复杂的继承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可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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