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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以遗嘱分遗产,子女主张无效未获法院采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依法按遗嘱分割位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的房屋。

2. 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赵某鹏、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鑫、赵某旭、赵某涛、赵某亚 子女四人。赵某鹏 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去世,周女士于 2012 年 12 月 2 日去世,赵某鑫 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去世。赵某鑫 与前妻杨女士于 1994 年离婚,后未再婚,赵某鑫 与杨女士育有一子赵某昊。

 

登记在赵某鹏 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的房屋为赵某鹏、周女士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01 年 11 月 9 日,赵某鹏、周女士二人分别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上述房屋由赵某鑫、赵某旭、赵某涛、赵某亚 继承。现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

 

被告赵某昊的辩称

 

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以及亲属去世时间均属实。赵某鑫 与杨女士确在 1994 年离婚。诉争房屋虽登记在赵某鹏 名下,但被告认为诉争房屋系赵某鑫与杨女士的财产,所以赵某鹏、周女士对诉争房屋立遗嘱属于无权处分,故不认可该公证遗嘱。

 

另,即使诉争房屋确定为遗产,被告认为赵某鹏在立遗嘱时可能没有行为能力,且两位被继承人生前都是由赵某鑫 和杨女士在照顾。如果进行继承被告应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可给对方部分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鹏、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鑫、赵某旭、赵某涛、赵某亚 子女四人。赵某鹏 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去世,周女士于 2012 年 12 月 2 日去世,赵某鑫 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去世。赵某鑫 与前妻杨女士于 1994 年离婚,后未再婚,赵某鑫 与杨女士育有一子赵某昊。

 

2001 年 11 月 9 日,赵某鹏、周女士二人分别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均载明登记在赵某鹏 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的房屋由赵某鑫、赵某旭、赵某涛、赵某亚 继承。

 

2019 年 2 月 1 日,杨女士、赵某昊 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2019 年 3 月 19 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杨女士、赵某昊 的诉讼请求。杨女士、赵某昊 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 6 月 26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诉争房屋,被告则以答辩意见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未就其辩称的赵某鹏 在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向本院出示证据。

 

裁判结果

登记在赵某鹏 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旭、赵某涛、赵某亚 与被告赵某昊 共同继承并所有,每人占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

 

律师点评

本案中,诉争房屋登记在赵某鹏 名下,应为赵某鹏、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诉争房屋应系赵某鑫、杨女士所有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诉争房屋赵某鹏、周女士留有公证遗嘱,遗嘱载明诉争房屋由赵某鑫、赵某旭、赵某涛、赵某亚 继承,被告对公证遗嘱不予认可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赵某鑫 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应转为赵某昊继承。

 

另,虽赵某鑫 先于周女士去世,但三原告表示不再考虑该情形对遗产继承的影响,仍愿意由原、被告平均继承诉争房屋,法院不持异议。

 

现原告要求按照遗嘱平均继承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在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和启示:

 

1. 房产归属的争议

    被告认为诉争房屋并非被继承人所有,而是赵某鑫与杨女士的财产,这反映了在遗产继承中对房产归属的认定容易产生分歧。

    启示:在处理遗产时,明确财产的所有权至关重要。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应提前做好产权登记和相关证明,以避免在继承时出现争议。

 

2. 遗嘱效力的质疑

    被告对公证遗嘱不予认可,这体现了在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可能受到挑战。

    启示:立遗嘱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继承人也应了解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尊重遗嘱人的意愿。

 

3. 继承人行为能力的争议

    被告提出赵某鹏立遗嘱时可能无行为能力,但未提供证据,这表明在继承纠纷中可能会对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产生争议。

    启示:如果对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疑虑,应在主张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4. 赡养与继承的关系

    被告以被继承人生前由赵某鑫和杨女士照顾为由主张所有权,这涉及到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之间的潜在矛盾。

    启示:虽然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但不能以此作为唯一决定继承份额或所有权的依据,继承仍应依据法律和遗嘱的规定进行。

 

5. 证据的重要性

    被告的多项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未被法院采纳,强调了在诉讼中证据的关键作用。

    启示:当事人在提出主张和抗辩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6. 法律意识与遗嘱规划

    整个案件反映出当事人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意识不足,导致纠纷的产生。

    启示:家庭成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提前进行合理的遗嘱规划,明确财产分配,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

 

7. 尊重司法判决

    此前关于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已有生效判决,被告仍在本次诉讼中提出异议,这提醒我们应尊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启示:当事人应尊重已生效的法律判决,避免在后续的相关诉讼中重复提出已被驳回的主张。

 

8. 亲情与利益的平衡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容易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本案也不例外。

启示:在处理遗产继承时,家庭成员应尽量在维护亲情的基础上,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因财产纠纷破坏亲情。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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