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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存在抵押无法过户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解除吴某刚与赵某君于 2013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2. 赵某君、齐某彩返还吴某刚购房款 160 万元;

3. 赵某君、齐某彩给付吴某刚经济损失 190 万元(房屋差价,因执行局拍卖房款为 350 万元,主张差价损失);

4. 诉讼费由赵某君、齐某彩承担。

 

赵某君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2. 改判由赵某霞返还吴某刚房款 1600000 元、赵某霞赔偿吴某刚违约金 1500000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吴某刚、赵某霞共同承担。

 

 二、案件事实

1. 2013 年 8 月 1 日,吴某刚(买受人)与赵某君(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款 160 万元整一次性付清,房屋产权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前过户到吴某刚名下,过户费用由赵某君承担,如到期未过户,赵某君按每日 5000 元支付违约金,中途违约向对方支付 2 倍违约金。

2. 协议签订当日,吴某刚向赵某霞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 160 万元。赵某君与赵某霞共同向吴某刚出具收条。

3. 2016 年 7 月 26 日,吴某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赵某君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4. 2017 年 8 月 4 日,吴某刚再次将赵某君诉至一审法院,因涉案房屋存在查封和抵押登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吴某刚未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 另查,2012 年 12 月 24 日,M 银行就涉案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该抵押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注销。2014 年 2 月 21 日,C 公司就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权登记。

6. C 公司与赵某杰、赵某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 C 公司对涉案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C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涉案房屋。

7. 邹某静受让 C 公司债权后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吴某刚提出案外人异议,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邹某静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吴某刚上诉后被驳回。

 

 三、各方辩称

1. 吴某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2. 赵某霞辩称,同意赔偿吴某刚购房款及违约金。

3. 齐某彩述称,同意赵某君上诉请求。

 

 四、法院查明及认为

1. 法院查明,赵某君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属于违约行为。赵某霞与赵某君之间借名买房的问题,不妨碍吴某刚向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2. 法院认为,吴某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某君退还房款 160 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吴某刚要求赵某君赔偿经济损失 190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参考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由赵某君一次性赔偿吴某刚实际损失 150 万元。吴某刚要求齐某彩共同承担本案给付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

    -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吴某刚与赵某君于 2013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 赵某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刚房款 1600000 元;

    - 赵某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刚经济损失 1500000 元;

    - 驳回吴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2. 二审判决:

    - 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二项;

    - 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四项;

    - 赵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刚经济损失 800000 元;

    - 驳回吴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点评

1. 当事人对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的解除均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

    - 《房屋买卖协议书》解除的法律后果承担主体。赵某君与吴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赵某君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吴某刚解除合同及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请求应被支持。

    - 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标准。吴某刚因赵某君违约造成损失,但签订协议时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吴某刚对不能过户的风险应有预见,且房屋实际价款较低。基于违约过失相抵原则,法院酌情确定赵某君一次性赔偿吴某刚经济损失 800000 元。

3. 至于赵某君所述赵某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系其二人之间关系,赵某君可另行解决。

办案心得

在吴某刚与赵某君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呈现出了一系列值得深思和借鉴的矛盾点,为类似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突出。赵某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协助吴某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直接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这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给对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房款的收取和责任承担存在争议。虽然房款由赵某霞收取,但合同是吴某刚与赵某君签订,这使得责任的界定变得复杂。这提醒我们在房屋买卖等重大交易中,款项的收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以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再者,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等权利瑕疵。吴某刚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了解房屋的抵押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过户风险预见不足。这告诫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务必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所购房屋不存在影响交易的权利限制。

 

此外,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损失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这反映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责任和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应当更加明确和具体地约定,避免在纠纷发生时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

 

最后,案件中借名买房的情况虽然存在,但不能改变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提示我们,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且不能以此规避合同责任。

 

总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房屋买卖等重大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谨、规范,各方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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