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解除吴某刚与赵某君于 2013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2. 赵某君、齐某彩返还吴某刚购房款 160 万元;
3. 赵某君、齐某彩给付吴某刚经济损失 190 万元(房屋差价,因执行局拍卖房款为 350 万元,主张差价损失);
4. 诉讼费由赵某君、齐某彩承担。
赵某君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2. 改判由赵某霞返还吴某刚房款 1600000 元、赵某霞赔偿吴某刚违约金 1500000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吴某刚、赵某霞共同承担。
二、案件事实
1. 2013 年 8 月 1 日,吴某刚(买受人)与赵某君(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款 160 万元整一次性付清,房屋产权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前过户到吴某刚名下,过户费用由赵某君承担,如到期未过户,赵某君按每日 5000 元支付违约金,中途违约向对方支付 2 倍违约金。
2. 协议签订当日,吴某刚向赵某霞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 160 万元。赵某君与赵某霞共同向吴某刚出具收条。
3. 2016 年 7 月 26 日,吴某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赵某君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4. 2017 年 8 月 4 日,吴某刚再次将赵某君诉至一审法院,因涉案房屋存在查封和抵押登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吴某刚未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 另查,2012 年 12 月 24 日,M 银行就涉案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该抵押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注销。2014 年 2 月 21 日,C 公司就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权登记。
6. C 公司与赵某杰、赵某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 C 公司对涉案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C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涉案房屋。
7. 邹某静受让 C 公司债权后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吴某刚提出案外人异议,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邹某静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吴某刚上诉后被驳回。
三、各方辩称
1. 吴某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2. 赵某霞辩称,同意赔偿吴某刚购房款及违约金。
3. 齐某彩述称,同意赵某君上诉请求。
四、法院查明及认为
1. 法院查明,赵某君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属于违约行为。赵某霞与赵某君之间借名买房的问题,不妨碍吴某刚向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2. 法院认为,吴某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某君退还房款 160 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吴某刚要求赵某君赔偿经济损失 190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参考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由赵某君一次性赔偿吴某刚实际损失 150 万元。吴某刚要求齐某彩共同承担本案给付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
-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吴某刚与赵某君于 2013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 赵某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刚房款 1600000 元;
- 赵某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刚经济损失 1500000 元;
- 驳回吴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2. 二审判决:
- 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二项;
- 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四项;
- 赵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刚经济损失 800000 元;
- 驳回吴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点评
1. 当事人对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的解除均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
- 《房屋买卖协议书》解除的法律后果承担主体。赵某君与吴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赵某君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吴某刚解除合同及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请求应被支持。
- 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标准。吴某刚因赵某君违约造成损失,但签订协议时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吴某刚对不能过户的风险应有预见,且房屋实际价款较低。基于违约过失相抵原则,法院酌情确定赵某君一次性赔偿吴某刚经济损失 800000 元。
3. 至于赵某君所述赵某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系其二人之间关系,赵某君可另行解决。
办案心得
在吴某刚与赵某君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呈现出了一系列值得深思和借鉴的矛盾点,为类似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突出。赵某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协助吴某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直接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这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给对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房款的收取和责任承担存在争议。虽然房款由赵某霞收取,但合同是吴某刚与赵某君签订,这使得责任的界定变得复杂。这提醒我们在房屋买卖等重大交易中,款项的收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以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再者,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等权利瑕疵。吴某刚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了解房屋的抵押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过户风险预见不足。这告诫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务必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所购房屋不存在影响交易的权利限制。
此外,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损失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这反映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责任和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应当更加明确和具体地约定,避免在纠纷发生时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
最后,案件中借名买房的情况虽然存在,但不能改变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提示我们,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且不能以此规避合同责任。
总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房屋买卖等重大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谨、规范,各方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