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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周某慧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的房产予以分割析产,原告周某文、周某慧、被告宋某旭、宋某娜共同占有该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宋某峰、宋某楠、宋某贵、宋某鑫、吴某各占该房六分之一份额。
2. 原告周某文、周某慧、被告宋某旭、宋某娜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宋某德于 2017 年 6 月 25 日因病去世。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周某文(宋某德之妻)、原告周某慧(宋某德之女)、被告宋某旭(宋某德之子)、被告宋某娜(宋某德之女)。宋某德与被告宋某峰、宋某楠、宋某贵、宋某鑫、吴某共同共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的商业房产。周某文 与宋某德1986 年认识后基本属于同居状态,其与宋某德在没有登记结婚之前生育了周某慧。现二原告作为宋某德的继承人,为明确宋某德对上述房产享有的具体份额以利继承诉讼的进行,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旭、宋某娜辩称**:
认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房屋宋某德占有六分之一份额。不认可周某慧是宋某德的非婚生子女。周某慧1991 年 6 月 5 日出生,其与宋某德之间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故周某慧不是宋某德的合法继承人。宋某德于 1997 年 5 月 13 日经继承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其与前妻张某娟于 1965 年 10 月 25 日登记结婚,2004 年 3 月 9 日离婚。宋某德享有的房产份额是其与张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 年 3 月 9 日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宋某德和张某娟也约定涉诉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宋某德房产份额的一半属于张某娟所有。张某娟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去世,张某娟房产份额的继承人为宋某旭 与宋某娜,张某娟房产份额由宋某旭 和宋某娜继承。宋某德房产份额的继承人是周某文、宋某旭 与宋某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宋某峰 辩称**:
对于原告主张 6 个共有产权人对诉争房屋每人享有六分之一份额无异议。诉争房屋原系宋某峰 等人父亲的私产,父亲去世后,宋某峰 等人的母亲独自继承。父母共生育了 6 个子女,分别是宋某峰、宋某德、宋某荣、宋某楠、宋某贵、宋某鑫,该房继承时 6 个子女都在世。2000 年宋某荣 去世,宋某荣 的份额由吴某继承。我同意我对诉争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宋某楠、宋某贵、宋某鑫、吴某辩称**:
我们同意诉争房屋我们每人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其他由法院依法判定。
**法院认定事实**:
宋某德与张某娟原系夫妻关系,1965 年 10 月 25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分别是宋某旭、宋某娜。2004 年 3 月 9 日宋某德与张某娟协议离婚。2004 年 4 月 12 日周某文 与宋某德登记结婚,与宋某德结婚之前周某文 生有一女,名周某慧。宋某德于 2017 年 6 月 25 日死亡。张某娟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死亡。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房屋原系 1997 年宋某德、宋某峰、宋某荣、宋某贵、宋某鑫、宋某楠 经继承取得,并共同共有。2000 年 10 月 31 日宋某荣 因死亡注销户口,上述房屋属于宋某荣 的权利由配偶吴某继承。2013 年 12 月 30 日该房登记为宋某德、宋某峰、宋某贵、宋某鑫、宋某楠、吴某共同共有。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宋某德、宋某峰、宋某贵、宋某鑫、宋某楠、吴某各占有诉争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004 年 3 月 9 日,宋某德与张某娟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内容为:……1、财产分配:西城区一号 号属于男方共有财产。每年租金贰万元,双方各得壹万元。如拆迁,拆迁费双方平分。协议人:宋某德、张某娟,2004 年 3 月 9 日。”原告提交该离婚协议书,证明张某娟与宋某德离婚时明确了诉争房屋与张某娟无关,属于宋某德的个人财产。被告宋某旭、宋某娜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认为该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屋属于宋某德和张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提交某派出所证明信二份,原告提交W村委会《证明》
原告提交住址为昌平县某乡S号的户口簿记载:户主宋某德、之妻周某文、之女周某慧。原告还提交宋某德与周某慧的生活照片,用以证明周某慧从小就和宋某德、周某文 共同生活,周某慧与宋某德形成了抚养关系。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对周某慧与宋某德的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后又撤回申请,主张周某慧与宋某德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周某慧是宋某德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宋某旭、宋某娜不认可周某慧与宋某德形成了抚养关系,也不认可周某慧是宋某德的合法继承人。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房屋由原告周某文、原告周某慧、被告宋某旭、被告宋某娜共同共有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宋某峰 占有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宋某楠 占有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宋某贵 占有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宋某鑫 占有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吴某占有六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房屋系宋某德、宋某峰、宋某贵、宋某鑫、宋某楠、吴某共同共有之房产,现原、被告均认可宋某德、宋某峰、宋某贵、宋某鑫、宋某楠、吴某每人占有该房六分之一的份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房屋属于宋某德房产份额的权利人范围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宋某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周某文,其与前妻张某娟所生之子宋某旭、宋某娜。
关于周某慧是否具有继承人身份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慧系周某文 与宋某德婚前所生,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及生活照片等证据能够认定周某慧与宋某德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对于周某慧的继承人身份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宋某旭、宋某娜主张宋某德的六分之一房产份额系其与张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娟的份额由宋某旭、宋某娜继承及宋某德的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房产份额问题双方可在宋某德、张某娟的遗产继承中提出并解决。
原告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房产原告周某文、周某慧、被告宋某旭、宋某娜共同占有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宋某峰、宋某楠、宋某贵、宋某鑫、吴某各占有六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首先,关于继承人身份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周某慧作为原告之一,其继承人身份成为案件的关键矛盾之一。被告宋某旭 和宋某娜对周某慧与被继承人宋某德之间的关系提出质疑,不认可其为合法继承人。这启示我们,在涉及财产继承时,明确继承人身份至关重要,相关的证据准备和法律依据应当充分且确凿。例如,出生证明、户籍信息、共同生活的证据等,都可能对继承人身份的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也引发了激烈争论。宋某德与前妻张某娟的离婚协议中对诉争房屋的归属表述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影响到了宋某德所占房产份额的性质以及可继承范围。这提醒我们,在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时,离婚协议的条款应当清晰明确,避免因模糊表述导致后续的纠纷。
再者,各方对于房产份额的分配和继承规则存在分歧。不同的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同一套房产的归属和份额持有不同观点。这告诫我们,在家族财产传承规划中,应当提前做好清晰的安排,通过遗嘱等合法方式明确财产分配,以减少亲人之间的纷争和矛盾。
总之,通过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在家庭财产事务中,依法依规、未雨绸缪的重要性,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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