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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波、陈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北房3间、东房北侧一间归陈波继承并所有;2、判决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南房东侧第二间、西房北侧一间由陈鹏继承并所有。

事实与理由:陈坤坤与白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陈皮山(曾用名陈皮)、陈亮亮、陈娜、陈鹏、陈丽、陈娇娇、陈波。陈坤坤于1998年9月16日因病去世。1998年10月12日,白花与七个子女共同在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进行了遗产公证,内容为:崇文区长巷×条×号房屋十间由母亲白花继承。1999年9月19日,白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白花的父母均先于白花去世。

1999年9月24日,七位继承人陈皮山、陈亮亮、陈娜、陈鹏、陈丽、陈娇娇、陈波为妥善处理白花的遗产经协商达成了《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内容为:1、父母遗留现款或存单共2.7万余元。2、陈皮山表示坚决不参加遗产(三条房产)分配,原支付给母亲病危住院医疗费2100元,不再要回。3、遗留的2.7万元暂不动,重新计算。4、母亲遗留下房屋(四合院)十间。5、陈娜不要房产,将来房卖多少钱,我不要,原来母亲住院预付2000元还给我我要。6、陈娇娇长巷三条祖籍房遗产不要。上述协议签订后,陈波、陈鹏、陈丽、陈亮亮共同退还了陈娜、陈娇娇在白花生病住院期间预付的医药费,并平均分担了白花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38421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

1999年9月25日陈波、陈鹏、陈丽、陈亮亮就涉案房屋(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平房10间)的分配、使用进行了协商,四方达成如下协议:1、北房50.8平方米(1号房,包括门道)归陈波所有。2、南房三间(57平方米),东南角一间归陈亮亮,中间一间归陈鹏,西南角一间归陈丽。3、东房二间(19.2平方米)归陈亮亮、陈波二房主平分。4、西房二间(18平方米)归陈鹏、陈丽二房主平分。上述协议达成后,四方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并在此实际居住至今,上述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原告认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平房10间系白花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陈皮山、陈亮亮、陈娜、陈鹏、陈丽、陈娇娇、陈波法定继承。鉴于被告陈皮山、陈娜、陈娇娇已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上述房屋应由陈波、陈鹏、陈丽及陈亮亮的法定继承人陈凯、陈芳芳、陈飞燕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丽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所有事实,认可《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及1999年9月25日房屋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意按照1999年9月25日四方协议的约定对遗产进行分割。要求判决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南房西侧一间、西房南侧一间由被告陈丽继承并所有。

被告陈娜辩称:不认可1999年9月25日陈波、陈鹏、陈丽、陈亮亮就祖遗房产分配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被告陈娜多年有病,每年有昂贵的医药费,生活非常困难,故被告陈娜现翻悔要求依法继承白花的遗产,判决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东房二间归被告陈娜继承并所有。

被告陈娇娇辩称:不认可1999年9月25日陈波、陈鹏、陈丽、陈亮亮就祖遗房产分配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鉴于被告陈娇娇现在生活困难、名下无房,原告曾同意给被告陈娇娇一间房,故被告陈娇娇现翻悔要求依法继承白花的遗产,判决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西房二间归被告陈娇娇继承并所有。

被告陈凯、陈芳芳、陈飞燕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所有事实,认可《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及1999年9月25日房屋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意按照1999年9月25日四方协议的约定对遗产进行分割。要求判决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南房东侧一间归陈凯继承并所有,东房南侧一间归陈芳芳、陈飞燕按份共有,每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

被告张素素、张珊珊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所有事实,认可《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及1999年9月25日房屋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母亲陈皮山生前向我们交代过,不参与诉争房屋的分配,我们放弃对白花遗产的继承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坤坤与白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陈皮山(曾用名陈皮山)、陈亮亮、陈娜、陈鹏、陈丽、陈娇娇、陈波。陈坤坤于1998年9月16日因病去世。1998年10月12日,白花与七个子女共同在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进行遗产公证,内容为:崇文区长巷×条×号房屋十间由母亲白花继承。1999年5月,白花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1999年9月19日,白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白花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

1999年9月24日,陈皮山、陈亮亮、陈娜、陈鹏、陈丽、陈娇娇、陈波为妥善处理白花的遗产经协商达成了《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内容如下:提出问题:1、陈丽对父母遗留现款或存单共2.7万余元,表示疑问(这只是父亲自去世的一年抚恤金,六个月工资、份子钱,等于母亲未给子女留下一分钱),其余兄弟姐妹表示同意。2、大姐陈皮山表示坚决不参加遗产(三条房产)分配,原支付给母亲病危住院医疗费2100元,不再要回。3、留下的2万7千份子钱暂不动,重新计算。4、母亲遗留下房屋(四合院)十间。5、次女陈娜不要房产,将来房卖多少钱,我不要,原来母亲住院预付2000元还给我我要。6、陈娇娇长巷三条祖籍房遗产不要。上述协议签订后,被继承人白花原居住的房屋被盗,其遗留的现款、存单共2.7万余元亦被盗,原告陈波报案后,案件至今未侦破。在陈皮山、陈娜、陈娇娇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后,陈波、陈鹏、陈丽、陈亮亮平均分担了白花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38421元,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

1999年9月25日,陈波、陈鹏、陈丽、陈亮亮就本案涉案房屋分配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协议如下:一、鉴于姐妹三人陈皮山(贞)、陈娜、陈娇娇放弃祖遗房产分配,则由兄弟四人陈亮亮、陈鹏、陈丽、陈波分配结果如下:1、北房50.8平方米(一号房,包括门道),归老四陈波所有,其中门道归大家共同使用,要保证畅通,若有损坏,大家共同出资修理。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或出卖房产折合的钱款50.8平方米通归陈波所有。2、南房三间:总面积57平方米,东南角一间归老大陈亮亮,中间一间归老二陈鹏;西南角一间归老三陈丽。因为东南角一间、西南角一间有院落空地可搭盖厨房,原则不要影响其他二间出入。3、东房二间19.2平方米,归陈亮亮、陈波二房主平分。4、西房二间18平方米,归陈鹏、陈丽二房主平分。二、其他说明:1、对于院宅公用设施如水、电不能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大家共同承担。(大家共同使用)。2、先母白花留下的液化石油气所有权转陈波名下。3、院中石榴果树归陈波。上述协议达成后,四方按照约定对房屋的使用、液化石油罐的使用进行了分割(并在院中盖有自建房),并在此实际居住至今,上述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陈皮山于2002年6月3日病逝,其配偶张珊珊2已于1993年1月16日病逝,张珊珊2父母均先于张珊珊2去世。陈皮山与张珊珊2育有一子一女,系本案被告张素素、张珊珊。

陈亮亮于2007年10月115日去世,其配偶潘峰于2017年1月31日病逝,潘峰父母均先于潘峰去世,陈亮亮与潘峰育有子女三人,系本案被告陈飞燕、陈凯、陈芳芳。

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白花的遗产为:1、被继承人白花遗留的现款及存单2.7万元;2、北京市东城区院平房10间:幢号1平房(50.8平方米),幢号2平房(19.2平方米),幢号3平房(57平方米),幢号4平房(18平方米);3、液化石油气罐及使用证;4、院内石榴果树;5、院内水、电公共设施。需要法院予以处理的遗产为:1、北京市东城区院平房10间;2、液化石油气罐及使用证;3、院内石榴果树;4、院内水、电公共设施。

庭审时,被告张素素、张珊珊明确表示:不参与诉争房屋的分配,放弃对被继承人白花遗产的继承权。

庭审时,被告陈娇娇向本院出示了2016年12月21日由陈鹏、陈丽、张素素、陈凯、陈娇娇、陈波签订的《家庭会议纪要》一份,内容为:1、1999年9月24日签署的《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的内容真实、有效。2、1999年9月25日签署的《崇文区长巷×条×号陈宅兄弟四人对祖遗产分配结果》内容真实、有效。3、已故陈皮山的女儿张素素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4、已故陈亮亮的儿子陈凯明确表示同意上述遗产分配协议内容。5、陈娇娇可分得西房一间,面积为9平方米。6、陈鹏、陈丽、陈波三人均表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7、为解决房产继承问题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及鉴定公证费用出资比例如下:继承人所得房屋平方米数乘以系数2069元。8、潘峰、陈鹏、陈丽对南房三间(面积共57平方米)三人平均分配。被告陈娜表示:本人不知道该《家庭会议纪要》的存在,也未在该《家庭会议纪要》上签字,不认可《家庭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张珊珊表示:本人未委托张素素签署《家庭会议纪要》,也不知道该《家庭会议纪要》的存在,不认可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被告陈飞燕、陈芳芳表示:我们不知道该《家庭会议纪要》的存在,不认可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我们母亲潘峰当时健在,她也不知道该《家庭会议纪要》的存在,该《家庭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家庭会议纪要》签订后,签字方并未实际履行《家庭会议纪要》约定的相关义务,该《家庭会议纪要》并未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房屋10间、院内石榴果树、院内水、电公共设施、白花使用的液化气罐及使用证系被继承人白花生前的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白花去世后,上述财产转化为其遗产。因被继承人白花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陈皮山、陈亮亮、陈娜、陈鹏、陈丽、陈娇娇、陈波法定继承,原则上平均分割。

陈皮山及其配偶去世后,其子女张素素、张珊珊应以其继承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陈亮亮去世,其应继承白花的遗产份额,转由其配偶潘峰及陈飞燕、陈凯、陈芳芳继承;潘峰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亦应由陈飞燕、陈凯、陈芳芳依法继承。

关于《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已履行问题。1999年9月24日,陈皮山、陈亮亮、陈娜、陈鹏、陈丽、陈娇娇、陈波为妥善处理白花的遗产经协商达成了《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在该协议中,被告陈娇娇、陈娜及陈皮山明确表示放弃对长巷三条祖遗房产的继承权。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签订后,陈波、陈鹏、陈丽、陈亮亮平均分担了白花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38421元,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

关于2016年12月21日《家庭会议纪要》的合法性问题。庭审时,被告陈娇娇出示了由部分当事人签订的《家庭会议纪要》,该《家庭会议纪要》处分的是被继承人白花的遗产,但该《家庭会议纪要》形成时,被告陈娜、张珊珊、陈飞燕、陈芳芳及潘峰均未到场参与亦未签字确认,事后亦未追认,且《家庭会议纪要》的签订方亦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故该《家庭会议纪要》不是被继承人白花合法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合法性。被告陈娇娇依据该《家庭会议纪要》主张相关权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清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陈娜、陈娇娇放弃继承长巷三条祖遗房产后翻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被告陈娜、陈娇娇放弃对长巷三条祖遗房产继承权后,在本案诉讼中翻悔,陈娜翻悔的理由为多年有病,每年有昂贵的医药费,生活非常困难。被告陈娇娇翻悔的理由为生活困难、名下无房。鉴于陈娜、陈娇娇放弃继承权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医药费为前提,且《长巷×条×号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签订后,陈波、陈鹏、陈丽、陈亮亮已平均分担了白花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故被告陈娜、陈娇娇放弃继承翻悔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承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北房3间(幢号1)、东房(幢号2)北侧一间、被继承人白花遗留的液化石油气罐及使用证、院内石榴果树均由陈波继承并所有;

二、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南房(幢号3)东侧第二间、西房(幢号4)北侧一间均由陈鹏继承并所有;

三、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南房(幢号3)西侧一间、西房(幢号4)南侧一间均由被告陈丽继承并所有;

四、被继承人白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南房(幢号3)东侧一间由陈凯继承并所有、东房(幢号2)南侧一间由陈芳芳、陈飞燕按份共有,每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

五、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长巷×条×号院内的水、电公共设施由陈波、陈鹏、陈丽、陈凯、陈芳芳、陈飞燕共同继承并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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