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刘欢与财富置业公司签订涉案《居间合同》、以及刘欢出具的结算确认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案涉《居间合同》之约定,财富置业公司向刘欢应当提供的居间服务事项包括代为寻找发展商、挑选合适的房屋、带领甲方参观房屋、代为审查并提供发展商及房源的基本情况、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撮合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服务。在本案中,财富置业公司就其履行居间服务的具体事项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因刘欢与欣新房地产公司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出具结算确认书,结合到房产中介服务的现实情况,本院酌情对财富置业公司应当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调整至13000元,确定财富置业公司应返还原告居间服务费用7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会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欢居间服务费7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欢负担195元、被告会由有限公司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判长 金宁
审判员 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员张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