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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公告》是否影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法院有什么看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王守坡向一审法院诉称,王守坡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村民,在北京市双山水泥集团水泥二厂拥有房屋。2016年月6月30日,河北镇政府作出《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水泥一厂片区、水泥二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腾退公告》(以下简称《房屋腾退公告》),对北京双山水泥集团水泥二厂房屋进行腾退,王守坡所拥有的房屋在腾退范围内。王守坡认为,河北镇政府作出的《房屋腾退公告》存在如下违法情形:1、超越法律权限。河北镇政府作出的腾退公告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河北镇政府显然不是房屋征收部门,因此河北镇政府作出的补偿与定向安置方案超越其权限。2、没有法律依据。河北镇政府作出的《房屋腾退公告》并无相关法律依据。3、程序不合法。即便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未按照条例规定程序作出。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撤销河北镇政府作出的《房屋腾退公告》;2、河北镇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不具备法定起诉要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河北镇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房屋腾退公告》并非是针对王守坡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故未对王守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王守坡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相关,裁定驳回王守坡的起诉。

王守坡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房屋腾退公告》定性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河北镇政府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河北镇政府作出的《房屋腾退公告》并非是针对王守坡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故未对王守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守坡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守坡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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