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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房屋腾退公告》是否影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事宜的核心观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王守坡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房屋腾退公告》定性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河北镇政府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河北镇政府作出的《房屋腾退公告》并非是针对王守坡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故未对王守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守坡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守坡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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