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法律法规> 正文

法院关于房屋所有权转让,签署《协议书》未按规定腾退房屋相关事宜的核心观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被告。2005年,因被告拖欠原告高云钱款,双方同意以201室房屋抵偿债务。2008年7月、8月,两原告取得2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2009年1月22日,原告高云(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西湖区混堂弄13号2单元201室房屋腾退及回购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2009年7月22日前回购上述房屋,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50000元,回购价款于行使回购权利时一次性付清。二、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回购,则乙方应在2009年7月22日前从该房屋腾退。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撤回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28号房屋腾退案件。四、双方之前有关房屋腾退、回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在2009年7月22日前回购201室房屋,亦未从该房屋腾退。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两原告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了201室房屋的所有权,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土地使用证,两原告作为2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屋,他人不得妨碍其权利的实现。被告未按其与原告高云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期限回购房屋,亦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腾退该房屋,其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是对两原告合法权利的侵犯,理应将诉争房屋归还给两原告,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