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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某称,我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吴某某系吴某之父。涉案房屋系吴某的父母吴某某、吕某共同所有,吕某于2015年2月14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7年6月5日,吴某某将吴某和我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50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取证得知2015年4月16日,吴某某、吴某经北京市xx公证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继承公证,吴某某自愿放弃继承权,该房屋由独生子吴某一人继承。之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吴某又私自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了吴某某,已经完成了过户。涉案房屋已经成为我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未经我同意擅自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吴某某与吴某恶意串通,是要以合法形式掩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故提起诉讼。


  2、被告辩称


  吴某、吴某某共同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吴某某与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去世后,吴某某与吴某达成协议,由吴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吴某某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实际上该笔钱并未支付。考虑到日后的养老问题,吴某某于2017年6月将吴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50万元,后来吴某与王某商量之后决定将房屋返还给吴某某以抵销债务,之后吴某某撤诉。所以并不存在王某所称的擅自处分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实。


  二、法院查明


  王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某。吴某系吴某某与吕某之独生子。涉案房屋原系吴某某、吕某共同所有,吕某于2015年2月14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5年4月16日,北京市xx公证处为涉案房屋继承事宜出具《公证书》一份,载明,被继承人吕某生前未留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已去世,现吴某要求继承遗产份额,吴某某自愿放弃吕某所遗房产份额的继承权,吕某所遗房产份额由吴某一人继承。2015年6月23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为吴某、吴某某各按50%的份额按份共有。


  另查,2017年6月,吴某某持一份与吴某签订于2015年2月23日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将吴某夫妇诉至法院,称吴某曾经同意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吴某某按照法定继承应得的产权份额,现在又拒绝支付该笔费用,故诉至法院。后,吴某某撤诉。


  2018年6月27日,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吴某某单独所有。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王某、吴某因感情失和在吴某某于2017年6月向法院起诉后分居至今。吴某称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吴某在婚后居住。经询,王某否认吴某所述的经夫妻二人商量之后吴某将自己的份额赠与吴某某一节,称其完全不知情。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吴某将对北京市朝阳区X区XX楼X层X门XX号房屋享有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赠与被告吴某某的行为无效;


  2.被告吴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X区XX楼X层X门XX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双方按照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按份共有;


  3.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的吴某通过继承获得了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50%的产权份额,该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份额应归吴某、王某共同所有。于法有据,法院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之后,吴某又将自己享有的份额无偿赠与吴某某并实际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吴某虽称就此与王某进行了协商,但未举证证明,王某不予认可,法院难以采信,于法有据。


  吴某私自赠与行为侵犯了王某作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分权,严重损害了其财产权益,也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关于王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吴某某理应向吴某返还由此取得的财产,关于王某要求吴某某、吴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为双方各占50%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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