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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还签订,能否主张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汪某称,2001年初,我因生活困难将自有的宅院卖予师某。该宅院上建有房屋6间,正房4间及耳房2间,院墙、街门、水管等设施齐全。2001年1月9日签定协议书后,师某交付购房款30000元,我将房屋交与师某使用。汪某2017年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2017年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合同无效。现师某就返还事宜拒不协商,汪某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2、被告辩称


  师某辩称:不同意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腾退了后无家可归,拒绝腾退。认为汪某在知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卖房子,后又起诉,对其造成很大精神心理压力。


  二、法院查明


  汪某与师某于2001年1月10日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汪某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涉案院以30000元的价格卖与师某。汪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汪某与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汪某与师某就某宅院及房屋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无效。现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师某返还涉案房屋及宅院。


  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师某提出反诉要求汪某赔偿相关费用,后因师某经法院依法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反诉,法院按其撤回反诉处理。


  法院对涉案院落进行勘验,该院内现有北房七间,东房四间(含大门过道一间)、西房三间。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涉案院落(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给汪某。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告汪某在有法院判决汪某与师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请求被告师某返还涉案房屋及其院落。是合法合理的。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汪某与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汪某有权要求师某返还院落及房屋,汪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师某称汪某在知道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还将其涉案房屋和院落出卖给被告师某的行为。对涉案院落要求汪某赔偿损失,因为被告师某经法庭的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就其赔偿损失的主张可另行解决。


  关于返还房屋时间,结合师某居住情况,法院予以酌定。于法于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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