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案件介绍:
1、原告诉称:
张某诉称:2017年经中介介绍,我和白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20万。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我起诉到法院,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解除了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但白某至今仍未返还我定金,为维护我个人合法权益,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白某返还定金20万;2、白某支付我利息,以所占定金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5月5日起诉,依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白某返还我全部定金之日为止。
2、被告辩称:
白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我确实收了张某给我的20万定金,依照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我已经履行了义务,但生效判决中没有提到退还定金的问题。之前的二审证实,张某在我们合同履行期间又自己低价购买了别的房子,再审期间,张某电话联系我要求我给他这个钱,我告诉他等法院判决的结果。对于张某所主张的定金利息不同意承担。
第三人中介公司叙称:我司为张某、白某之间做的居间工作,白某收了张某20万定金,我们认可法院的判决,请法院依法裁判。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2017年3月17日,张某的代理人沈某和白某签订了涉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房屋价款为588万,诉争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抵押权人为某银行。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收款账户。同日,张某的代理人沈某和白某签订了两份附件,其中附件二对房屋买卖具体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买受人以自行交接方式支付定金20万,该笔定金应当在2017年3月18日前(含当日)支付。关于抵押权人某银行的抵押金额110万,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7月15日(含当日)向抵押权人申请提前清偿,并在取得借款结清证明10个工作日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该笔借款由出卖人自行清偿,出卖人应当依照抵押权人确定的日期将借款支付到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买卖双方应当在2017年8月10日申请贷款手续,贷款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贷款由银行直接支付出卖人,买受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相关手续。若贷款没有获批或者数额不足拟贷款数额,买受人可向其他银行申请,出卖人应当配合。
出卖人没有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仍没有获批或者批贷金额仍然不足拟贷款金额的,买卖双方应当在2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通知买受人以现金方式补齐贷款不足部分所占的房款。剩余购房款买受人以银行资金托管方式在2017年9月21日支付出卖人,数额为288万。
买卖双方应当在2017年9月18日前(含当日)且贷款批复后办理税费缴纳手续。买卖双方应当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若买受人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出卖人有权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出卖人没有将诉争房屋出租,应当在2017年9月21日(含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卖双方应当缴纳各项税费由买受人负担。买卖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自逾期之日起依照成交价格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遇到税费调整,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任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金罚则或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间等各项费用。
2017年3月17日,张某和白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买卖双方就诉争房屋委托中介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签订成立时,居间服务便完成,买受人支付中介居间费11.76万。2017年3月19日,张某向白某支付定金5万,3月20日,支付定金15万。2017年4月28日,张某向中介支付了全部居间费。同年6月20日,张某将其自己名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费某,直至2017年8月11日,张某名下已经没有房屋,取得了在京购房资格。
后因双方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张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所签合同,并要求白某支付违约金117.6万,赔偿居间服务费11.76万。白某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二手房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17.6万。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一、解除双方所签合同;二、白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1万。三、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某违约金5880元。四、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白某其他反诉请求。
后白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白某其他诉讼请求。后张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在2017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张某再审申请。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白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定金20万。
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同时结合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所签二手房合同已经解除。
虽然在之前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对返还定金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但依照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白某理应在二审判决之后及时返还张某所支付的全部定金。关于张某所主张的利息,实际上是一种占用资金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在考虑到张某于二审判决后没有积极主张返还定金,属于没有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对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