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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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周某诉称: 2017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一至三层买卖事宜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承诺、房屋交付、税费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承担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当事人双方同意,2017年7月31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第九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超过15个工作日,出卖人须赔偿买受人20%购房总款的违约金,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或继续履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45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反了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2、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我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赔偿原告违约损失。我认为本案的责任是王某造成的,并不是我个人造成的,拖延这么久我也很抱歉,但是×××号案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就需要这么长的时间,王某也存在拖延时间的情况。我本人已于2018年1月2日起诉了王某,要求他因查封错误赔偿我损失。
二、法院查明
刘某与周某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出卖人为刘某,买受人为周某,刘某所售房屋建筑面积579.6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成交价格600万元;2、付款方式为自行交割方式。(1)定金支付:定金计45万元,周某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7年4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40万元。(2)剩余房款支付:周某取得本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当日支付余下的房款人民币555万元;3、当事人双方同意,2017年7月31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4、违约责任:(1)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出卖人须赔偿买受人20%购房总款为违约金。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或继续履约。(2)如买受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购房款,则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则买受人须赔偿出卖人20%购房总款为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继续履约。”合同签订当日周某交付刘某现金5万元,2017年4月19日周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刘某共计支付40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因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周某于2018年1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刘某在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刘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三、法院判决
1、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2017年4月12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2月7日解除。
2、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周某违约金1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周某于刘某签订的《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履行。因刘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7年7月31日前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周某名下,其已经构成违约。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刘某在本案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在2018年2月7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刘某之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周某要求刘某按照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其支付1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