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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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某1诉称:原告依据某民事调解书应继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涉事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经王某1、王某2、王某3三人协商,该房屋已出售,房款总价321万元,由被告王某2保管,被告已给付原告45万元,剩余8.5万元拒绝给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王某2辩称:房子是我父亲分的,当初房子是承租房,我母亲明确的说这房子是给我的,而且从1987年分配房子下来,我1988年结婚一直由我居住,1999年房改,我支付了全款,2001年装修。去年在石景山法院进行过调解,我当时答应了给原告六分之一的份额,后来卖房时实际卖房款是288万元,原告要求的8.5万元计算方法不对,我认为应该扣除我为房子付出的装修费之后再算六分之一份额,所以我已经履行完毕支付六分之一房款的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3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之父王某5、之母李某,分别于1986年9月、2013年3月去世,遗留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涉事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7年1月,王某4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房屋由王某1、王某2、 王某4、王某3继承,由王某1、王某2、王某3按份共有,其中王某3、王某1各占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王某2占涉案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
2017年7月29日,王某2(出卖人)(共有权人:王某1、王某3)与孔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孔某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321万元(其中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33万元)。王某1陈述称,签订卖房合同时其也在场,房屋实际出售款为321万元,由王某2保管,后王某2向其支付了45万元,仍有8.5万元房款尚未支付。
三、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1房屋所得价款八万五千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于一人所有、共有人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分割对实物造成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以下几种方式:1.实物分割。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2.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可分物,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3.作价补偿。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自己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生效的裁判文书载明原、被告均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权人,其中原告占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涉案房屋以3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原、被告应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份额分割所取得的房屋价款,原告应当享有该房屋所得价款的六分之一即53.5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价款45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房屋价款8.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