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乔明诉称, 1996年11月20日,乔明与王素芳共同出资13万元购买了怀柔区滨湖南街130室房屋一套,登记在王素芳名下。该房屋是原告与被告王素芳夫妻共有财产,但二被告在原告未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进行买卖,并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杨成名下。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被告杨成又将房屋卖给他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折价款800000元;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素芳、杨成辩称: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能证明其购房时出资过,房屋是杨成借用王素芳的名义购买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乔明与王素芳于1988年7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离婚,该房屋的购买相关手续上的购买人为王素芳,房屋在1996年的购房手续载明的购房人均为王素芳,该房屋在1999年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在王素芳名下,购房时间和办理登记手续均是在双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称该房屋是杨成借用王素芳的名义购买的,对此原告并不认可。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王素芳在将房屋转让给杨成时,并未得到共有人乔明的同意,其在转让房屋时双方明知乔明是房屋共有人,故该转让行为无效。被告杨成、王素芳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声明,载明了该房屋是杨成出资购买,购买该房屋过程中的购房款、税费均由杨成承担,该房屋权属归杨成所有,在符合国家政策时,王素芳将此房屋过户给杨成,该房屋系杨成借用王素芳之名购买,双方不得反悔。原告并不认可,并称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是王素芳保存。
四、北京怀柔法院判决
北京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王素芳、杨成给付原告乔明房屋赔偿款八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是王素芳和乔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该房屋是杨成借用王素芳的名义购买的,该房屋实际所有人是杨成,但原告并不认可,被告也没有其他真实有效的证据能加以证实。被告王素芳未经共有人乔明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过户至杨成名下,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合法财产权。杨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卖给其他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被告王素芳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并对共有人造成损失。因此,二被告应当对原告负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按照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来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